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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和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17-11-0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1.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上要求进步,品行端正;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公物,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取得突出成绩或受到上级表扬。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总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单科不低于75分),考查课成绩为良。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上好体育课。坚持早锻炼,体育达标,成绩优良。
(5)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出勤率高。一学期内累计病假不超过40学时,事假不超过24学时。
(6)作为学生干部能够积极地做好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成绩突出或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有突出表现,对学习成绩的要求可适当放宽,但平均分数不得低于70分。
2.评选办法及奖励。
(1)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对于符合条件的学生,由各系、分院提名,学院批准,评选的三好学生人数一般为学生总数的10%。
(2)评选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标准,通过评选达到鼓励先进、树立正气、相互学习、奋发向上的目的;三好学生原则上在获奖学金的学生中评选。
(3)评选工作由系、分院党总支领导,以班为单位进行,经个人申请,小组提名,全班评议,在辅导员(班主任)主持下,由班委会、团支部组成联席会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4)各班选出的三好学生要填写三好学生登记表,经系、分院党总支审定,然后送学生处汇总公示,最终报学院审批。
(5)三好学生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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