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都市农业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发布:admin  2024-01-03  点击:  

中国都市农业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2023年12月22日集团理事大会修订)

 

     为推动全国各地区都市农业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促进全国都市农业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在农业农村部和教育部等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农业职业学院联合全国农业职业院校、行业企业和科研院所组建中国都市农业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为规范集团和各成员单位的行为,并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集团名称:中国都市农业职业教育集团,英文为China Urban Agriculture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

第二条  集团秘书处:设在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地址为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稻田南里5号,邮政编码为102442。

第三条  集团性质:集团是以培养都市农业技术技能型人才、开展应用性研究、服务都市农业发展、服务乡村振兴为目标,以平等互利为前提,以校政行企合作为重点,以产教融合为主要形式,由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农业职业学院为牵头单位,相关职业院校、企业、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集人才培养、科技研发、社会服务于一体的联合性、互利性、非营利性的职业教育联合体与利益共同体。

第四条  集团宗旨:以党和国家教育政策方针和相关产业政策为指导,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都市农业产业发展,服务全面乡村振兴为目标,秉承互信互惠、优势互补、共谋发展、共享成果的合作理念,创新产教融合体制机制,搭建政府、行业、企业、院校、科研院所深度融合平台,实现都市农业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探索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都市现代农业职教体系。

第五条  集团接受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及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集团的职能

第六条  集团的主要职能:围绕都市农业的发展方向、体制机制、政策法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研究和协调沟通,承担政府部门与成员单位委托的都市农业人才培养、就业指导、技术研发及相关研究事宜,履行沟通交流、配置资源和研究咨询等职责,服务都市农业发展。具体有下列几个方面:

(一)制定都市农业人才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标准,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规模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发展。

(二)建立集团资源优化机制和信息交流平台,共享信息资源,实现信息、人力、教学设施和实习实训基地等资源的互补、整合使用和优化配置。

(三)发挥集团下设的各专业委员会、研究中心、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加强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通过就业导向、工学结合等途径,强化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就业质量。

(四)依托集团下设就业信息网络平台,建立集团内企业成员优先选择实习生和毕业生等制度,使集团成为优化就业环境、拓展就业渠道、促进优质就业的重要平台。

(五)开展都市农业人才需求的市场调查及预测,协调就业、对口升学等涉及成员单位利益的事项,以集团名义对外开展学校宣传和就业指导工作。

(六)定期举办集团内校际间的职业技能竞赛。

(七)根据企业对职工队伍建设的需求,与企业联合开展人才订单培养、定向培养,优先向合作企业提供优秀毕业生;发挥职业院校的教学优势,为企业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创设条件;探究都市农业行业的技术、管理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科研、产品开发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校企合作。

(八)组织开展面向都市农业发展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农耕文化普及与体验。

(九)维护集团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集团内部关系和对外联系,通过正常途径合理反映集团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十)组织学习和推广都市农业职业教育先进经验,开展职业教育文化建设,组织有关参观考察活动,促进集团内各学校成员的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

(十一)以集团名义开展有关国际交流活动,积极促进集团内院校与国(境)外职教机构进行合作。积极拓展领域,引进国外优质农业职业教育资源,促进都市农业人才培养水平的提高。开展符合本集团宗旨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三章  集团成员

第七条  凡具有加入集团意愿,拥护本章程,开设都市农业类专业的职业院校,以及有关企业、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出版社、新闻媒体等均可成为本集团的成员。

第八条  成员加入集团的程序:

(一)提交申请书及单位基本情况。

(二)经秘书处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

(三)经集团常务理事长会议审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四)颁发集团成员牌匾及证书。

加入集团后,成员单位原有的管理体制不变,隶属关系不变。

第九条  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集团常务理事长会议批准后,方可退出集团。

第十条  集团成员如违反本章程,损害集团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且劝告无效者,由集团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责令其退出集团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集团成员单位共同享有下列权利:

(一)各集团成员单位地位一律平等,具有参与集团重大决策的权利。

(二)各集团成员单位具有参与集团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各集团成员单位具有优先享用集团提供的资金、技术、信息、场地、设施等各种职业教育资源,优先选择、使用集团内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平等享受行政部门给予集团的优惠政策及在集团规定范围内的投资决策和利益分配等方面的权利。

(四)各集团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发展的实际需要,有权向集团理事会提出在人才培养、实训实习、招生就业、科研服务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议案。

(五)对集团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具有自愿加入集团和自由退出集团的权利。

第十二条  集团成员单位共同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集团理事会决议。

(三)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任务,为集团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五)向集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树立集团良好形象,保守集团商业秘密,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校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计划地使用集团企业成员提供的实习基地,安排本校学生到生产岗位实训。

(二)优先组织教师到集团成员单位进行业务学习和技能培训,参与相关教研科研活动。

(三)集团成员学校的毕业生优先享用集团成员企业的人才录用指标。

(四)有权利用集团的无形资产,促进学校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企业提供学校办学和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并按照企业的要求选送合格毕业生。

(二)为企业提供“订单式”服务并为企业成员单位提供员工培训服务和培训费用优惠待遇。

(三)为企业科研项目的开发提供实验条件和技术支持。

(四)为企业职工子女报考集团成员学校或者参加职业培训提供优惠服务。

(五)为集团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富余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资源。

(六)为到企业顶岗实习的学生购买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企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享受人才“订单式”服务,可以优先挑选集团成员学校的合格毕业生。

(二)有权对集团成员学校的办学方向、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安排、技能考核、实习就业提出要求。

(三)可要求集团成员学校为其科研项目的开发提供实验条件和技术支持。

(四)可要求集团成员学校提供员工培训服务以及培训费用优惠待遇。

(五)在政策许可范围内,集团成员单位的职工或子女,可优先享受集团成员学校实施的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的优惠条件。

第十六条  企业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选派高水平的技能型人才到学校进行课堂教学、指导技能培训、宣传企业文化。

(二)有义务与学校共同制定和完善专业标准,使之紧贴产业发展水平和职业岗位需求。

(三)为学校提供实习基地,配备高水平的实习指导教师,按照实习要求做好实习学生的管理工作,并按规定给实习学生一定的报酬和补贴。

(四)积极向集团提供有关人才需求信息,按照集团要求提供人才需求计划,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集团成员学校的学生就业。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科研院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等类型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可参照企业的权利与义务施行,也可另行规定。

第四章  集团的组织原则及机构

第十八条  集团的组织原则:平等尊重、友好协商,民主集中、各司其职,诚信守约、互利合作,资源共享、和谐创新。

第十九条  集团的组织模式:集团实行理事会制度,全体理事单位组成集团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出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理事会设有都市园艺技术专委会、宠物医学专委会、食品安全专委会、农业水利工程专委会、智慧农业工程专委会、劳动教育专委会、产教融合研究中心、思政教育研究中心、高素质农民培育指导委员会、科教融汇指导委员会。

第二十条  集团理事会是集团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职教集团的制度制定和全面工作。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组成常务理事长会议,负责职教集团的运行,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集团成员单位各推荐代表担任集团理事,并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会议及有关活动。理事因工作变动不便于履行职责,由所在单位及时变更理事人选,并及时报秘书处,由秘书处报请常务理事长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集团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视为有效。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若理事不能出席,可委托他人出席。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常务副理事长主持会议。理事会讨论的重要问题应本着平等、公正、互利的原则,进行充分友好协商,并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参会者通过的方式决定。

第二十三条  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2名,常务副理事长15名左右,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2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四条  集团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均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集团理事会职责:

(一)讨论通过或修改集团章程(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

(二)选举产生和撤销集团所设的有关工作机构。

(三)研究制定集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

(四)审议理事长作的年度工作报告。

(五)讨论通过或修改本集团的规章制度。

(六)审议通过集团理事长会议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七)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集团理事长主持集团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召集、主持集团理事长和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集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集团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四)负责向集团上级行政管理部门请示汇报工作。

(五)代表集团接受有关方面的捐赠。

(六)主持集团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集团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做好有关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工作事宜。

第二十八条  集团秘书处是集团的日常办事机构,受集团理事会领导,办公地点设在理事长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完成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集团成员的日常联络、协调与管理工作。

(三)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有关文档管理。

(四)负责筹备理事长和理事会会议,起草有关文件、撰写工作报告等。

(五)搜集并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等。

第二十九条  集团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应具备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中国农业教育界或行业企业界有较大影响。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四)身体健康。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集团的经费来源:

(一)集团成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列入理事长单位预算的相应经费。

(五)集团开展各项活动所获得的专项经费。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集团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  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私自挪用集团的资产;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集团换届或变更理事长时,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集团如完成使命需要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五条  集团终止议案须经理事大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七条  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中国都市农业职教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31222日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集团常务理事长会议。

第四十条  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集团常务理事长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