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都市农业职业教育集团企业讲师团管理办法

发布:admin  2014-04-11  点击:  

为进一步推进产教结合,深化校企合作,充分发挥企业人才优势,提高院校人才培养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实现集团内人才资源共享,组建企业讲师团,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请范围
根据院校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充分发挥行业、企业人员的技术和生产经验优势,面向北京都市农业职业教育集团企业,聘请一批高技能、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院校人才培养工作。
二、任职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职务),以及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熟悉本专业或工作领域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管理经验,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影响力。
(四)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和较强的示范操作能力,能够达到(教育部关于兼职教师的相关规定)。
(五)身心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三、权利与义务
(一)讲师团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1.讲师团成员应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职责,服从聘用院校管理。
2.讲师团成员享有聘用院校兼职教师的所有权利,报酬由聘用院校按相关规定及时发放。
3.符合条件的讲师团成员享有集团院校客座教授的优先聘任权。
4.企业讲师团成员承担的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纳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与考核。
5.讲师团成员根据院校人才培养实际需求,参与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承担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和学生实习实训等任务。
6.讲师团成员应充分尊重人才培养规律,严格执行教学计划的相关要求。
(二)院校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为讲师团成员提供必要的培训,组织讲师团成员提高基本教学能力、教学技能,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教学管理制度。
2.积极为讲师团成员顺利开展人才培养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3.及时为讲师团成员发放劳动报酬,并进行有效的激励。
4.院校负有与讲师团成员所在企业沟通协调的义务。
5.院校对企业讲师团成员所承担的工作具有督导、考核与评价的权利。
6.对不能胜任人才培养工作的讲师团成员,院校具有解聘的权利。
四、聘任程序
讲师团成员根据各个学校需求,通过企业选派的方式产生,建立企业技术人员到学院任教的常态机制。基本程序是:
1.集团根据院校人才需求及企业推荐人选组建企业讲师基础资源库,并颁发聘书。
2.院校根据教学需要从资源库中遴选讲师人选。
3.由聘任院校与拟聘讲师所在企业沟通协商,确定聘任人选。
4.聘任院校与讲师团成员签订工作协议。
5.聘任院校聘任后一个月内向集团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予以备案。
五、管理与考核
1.讲师团成员实行聘任制,聘期4年,任职期满后自动解除聘约,可连聘连任。
2.讲师团成员承担工作任务期间由聘任院校按照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根据本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3.讲师团成员的工作考核由聘任院校依据所在院校兼职教师考核管理办法实施,考核结果反馈所在企业,并上报集团办公室备案,作为集团、企业和聘任院校管理的重要依据。
4.讲师团成员不能完成聘期任务,或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误,或不能为人师表、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程序予以解聘。
5.集团建立“优秀企业讲师”评选制度,定期对在院校人才培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表彰结果反馈所在企业。
六、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集团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