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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2014年10月31日 00:0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推动学院的民主建设,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群策群力做好学院各项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院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

  家的法律、指令,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在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及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院长的工作报告,对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它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院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如有不同意见经院长同教代会协商统一后,由院长颁布施行。

  (三) 审议决定学院提出的教职工住房改革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的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事项。

  (四) 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院行政领导人选。   

  第六条 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部门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以系、处等中层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60%左右。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是: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指令,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第十三条 教代会每届三至五年,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学年开一次。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代表说明,取得教代会的同意。

  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请大会通过。

  第十五条 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颁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以系、处等部门为单位建立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

  第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建立民主评议、提案工作、教学科研、青年教师工作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制定其工作职责和工作规则,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和任务,在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 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 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 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开代表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四) 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 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在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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