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学院学生的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教务处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超过一周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参照第三十一条第四款按退学处理。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计分,平时成绩包括作业、课堂讨论、实验等,在考核成绩中应占20-40%的比例。
第七条 学生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与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科相同的单科合格证书,本人向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免修相同专业的相同课程。原自考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免修申请办理时间为每学期前三周。
第八条 选修课分为全院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各专业教学计划中均规定了选修的课程。二年制学生在学习期间至少修满三门选修课,三年制学生在学习期间至少修满四门选修课。
选修课程一经选定,一般情况下不再办理退、改选手续,并应按照排定的时间、地点上课,完成课程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不参加课程考核者,可重新再选,不计不及格成绩。
第九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经过批准。学生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和未完成作业、实验、实训和实习报告60%者,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载。
第十条 学生考试或考查不及格课程允许在下学期开学后和毕业前分别补考一次,补考成绩的评定按照正常考试成绩评定方法进行,成绩记载按照实际成绩登记,并注明“补考”。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一般情况下应在该门课程考试之前填写《缓考申请表》并经所属系及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学生应与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评分制度计分。缓考学生取消一次补考机会,如不及格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十二条 无故缺考按旷考处理,成绩计为“0”分,并注明“旷考”。考试作弊者及协助作弊者的成绩计为“0”分,并注明“作弊”。对考试作弊和协助作弊者,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旷考、作弊和协助作弊者取消一次补考机会,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三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四条 一学期有三门考试课程或四门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者,不予补考,直接留级。经过补考,学期或学年累计有两门考试课程或三门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若每学年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在第二学期课程全部及格者准予补考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补考课程全部及格后可升级,否则留级。
第十五条 留级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作如下处理:
(一)视情况调到其他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二)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准予随原年级试读一年,试读期间如又出现不及格课程,学院可酌情为其调整专业及就读年级。如在试读期间无不及格课程,可升级,原不及格课程在毕业前允许再补考一次。
对休学期满,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也可参照本条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应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公共体育课不及格,可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第十七条 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80分以上的课程,经学院批准,可允许免修,按原考核成绩记载。
第四章 转专业和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能转专业。具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个别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由于身体原因经医院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者。
(二)经学院审核并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对于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能转入当年同一志愿最低录取分数高于学生本人高考分数的专业。同时,学生填写《转专业备案表》进行转专业申请,只有在转入专业具备必须的教学条件,而且转出、转入系均同意时方可批准。转专业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十九条 学院可以在必要时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能转学。具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个别学生可以申请转学: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经医院证明不能在学院学习,但尚能到其他高校学习者。
(二)经学院审核并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的办法:
(一)学院学生要求转出时,必须由学生本人填写《转学申请表》,并由所在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查批准后按以下规定程序办理。
在本市范围内转学,由转入学院发函通知学院后,学院报北京市教委确认。跨省转出的,由学院报北京市教委批准后,发函与转入学院联系。经转入学院同意,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发文通知学院和北京市教委,办理转学手续。
(二)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
外校学生要求转入学院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凡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之前,必须在原专业学习。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根据考勤,一学期请事假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四)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生本人填写《学籍异动申请表》,并由所在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查批准。学生在校期间允许休学一次,休学时间最长为两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限:二年制学生最长时间为四年,三年制学生最长时间为五年,四年制学生最长时间为六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休学期满,因各种原因不能复学,视为自动退学。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不提供住宿与学习条件,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检查,并开具可以复学的医学诊断证明,回校后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可以复学者,经审核备案后,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开学前一个月持有关证明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复学学生学费按复学后所在年级和专业确定。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需由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必要的材料和证明,经教务处签署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市教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批准之日起两周内到教务处及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学院有权令其离校,逾期超过一个月者,学院按擅自离校处理,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有补考不及格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与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在结业半年后一年内可申请补考一次,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补考。
第三十七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可予以追回,并报请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种学历证明须有教务处或学院公章方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有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通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