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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2014年11月02日 00:0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2005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为处理学生校内申诉,特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学生处设立办公室。

  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院和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学生处、团委、教务处、保卫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条 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其进行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教育学习的全日制高职、五年制高职和中职学生。

  第五条 学生按照依法、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六条 学生就同一事件向学院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其进行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须在接到学院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

  第八条 受理申诉机关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相关的文件和证据。

  (四)申诉人签名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及撤销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之日内,做出下列复查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充分或者处理不当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或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的复查决定以书面的形式及时送达申诉人。

  第十三条 在申诉期间内,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 在未做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处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实施。学院其他有关规定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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