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京政发[2007]24号文);
——《关于印发〈北京市属普通本科高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32号文)。
2.资助范围:
为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资助人数:
是在校生总数的3%,学院按照各系、分院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人数,参考适当向涉农专业倾斜的原则,分配到各系、分院。
4.资助标准:
为5000元/生•年。由各系、分院依照学院具体评选条件初评,学院学生处复核,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经学院党政联席会批准,报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中心终审后,发放到受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