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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教师实行导师制管理试行办法

2015年06月05日 00:00  点击:[]

   为落实《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十一五”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关于青年教师实行导师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充分发挥老教师在师资队伍建设中的“传、帮、带”作用,把学院的师德师风、科学精神和治学经验传授给青年教师,帮助青年教师尽快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导师制的人员范围

  实行导师制的人员范围:应届毕业生及教龄不满两年的青年教师(含院外引进或院内转岗到教学岗位的青年教师)。

  二、导师资格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师德高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热爱学院,关心学院发展。

  2.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有五年以上专业课教学主讲教师经历,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教学效果良好,学生满意率高,近三年无教学事故。

  3.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熟悉学科和专业建设,掌握学科、科研现状及发展趋势。

  4.具有丰富的实践经历和经验,实践教学能力较强。

  5.所从事专业和被指导教师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

  三、导师的聘任办法

  1.导师实行聘任制,聘期一年,聘期内由于工作需要可以辞聘、解聘或另聘。

  2.导师人选由系部提名,由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教育研究督导室审核,经学院审批后予以聘任(以学院审批和下达任务书为准)。

  3.指导周期一般为一年(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调入人员为半年),一名导师原则上指导青年教师不超过两名。

  4.导师与青年教师,由系部统一安排。

  四、导师的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

  导师工作是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职责是:协助系部做好青年教师思想工作;协助系部确定青年教师发展方向;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工作;注重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实践能力和师德修养;定期研究解决青年教师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具体任务是:

  1.有针对性地指导青年教师对专业基础理论和相关知识进行系统学习和研究。围绕青年教师的专业发展方向指导青年教师拟定学习计划,包括制定阅读计划、推荐自学资料和书籍,列出必读书目和参考资料,并审阅其读书笔记和读书报告。

  2.指导青年教师备课和上课(教案、备课笔记、教学方法、教学总结)。每两周听青年教师课不少于一次,及时了解青年教师的上课情况,指出教学各环节中应注意的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意见。每学期有计划地安排青年教师听其他教师讲课不少于3次。

  3.每学期末制定青年教师下一学期的指导工作计划,并报系、部备案。

  4.每学期末向系部提交青年教师培养对象的情况报告。包括以下材料:经修改后的讲稿、经审阅后的读书笔记或读书报告、青年教师的学期工作总结、对青年教师培养对象各教学环节(备课、讲课、答疑和批改作业)及自学情况的综合评述。在指导结束后写出导师工作总结,并送交系部、组织人事处备案。

  5.在指导期结束时会同专业、教研室对青年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等方面进行总结与考核,对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教学水平、实践能力、科研水平进行总体评价。

  6.要通过培养使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效果取得明显改善,达到合格以上标准。

  五、青年教师的职责和工作任务

  青年教师要在培养指导期内,负责接受导师的指导,根据教学工作需要,积极完成学习、教学、科研、社会实践等任务,尽快掌握基本教学技能,达到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具体任务是:

  1.青年教师在指导期内实行坐班制(一年指导期的,前半年实行坐班制)。指导期间积极参加院、系部和专业、教研室组织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岗前培训和其它集体活动等。

  2.确属需要的在指导期内经批准可以承担不高于每周4学时的教学任务或辅导任务。

  3.每学期末向导师提交本学期工作总结和下一学期的工作计划,由指导教师审阅。

  4.按导师制定的阅读计划,在指导期内系统地学习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有读书笔记,撰写综合性读书报告,每学期交导师审阅并在专业、教研室会议上交流。

  5.在指导教师安排下,有计划地观摩导师及其他教师教学,每学期不少于3次。

  6.每两周向导师汇报一次教学和其他工作的情况,承担讲课任务的青年教师需将下两周的讲稿交指导教师审阅,征求导师意见。

  7.积极参与实验室和实训基地建设,并按所在系部的安排完成一定数量的实践性教学任务。

  8.在导师指导下积极参加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工作。

  六、培养目标

  青年教师培养对象经过一年的培养,能较好完成一门课程的理论教学和实践环节教学任务,过好教学关,为进一步提高综合素质和教学、科研水平奠定较好基础。

  七、管理及考核办法

  1.青年教师实行导师制的管理和考核工作由组织人事处统一负责,教务处、科研处、教育研究督导室负责协助。具体考核和管理工作由指导教师和青年教师所在系部负责组织实施。

  2.考核内容和标准以导师和青年教师的职责和工作任务为依据,同时将教育研究督导室的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和日常教学检查情况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标准。

  3.各系部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导师、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将考核结果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4.指导期满后,青年教师经考核合格以上的,可以按相同岗位教师标准安排教学和其它任务。经考核不合格的,学院认为有必要继续培养的,重新签订协议书进行培养。对表现较差且考核不合格的,学院与其解除聘用合同。指导教师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的计算工作量,并取得下一期聘任资格,不合格的取消其导师资格(也可以在聘任期内调整),不计算工作量。

  八、待遇

  培养期内青年教师待遇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导师在培养期内每指导一人每月按3学时计入导师岗位教学标准工作量。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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