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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教师社会实践暂行规定

2015年06月05日 00:00  点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市教委《关于实施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的意见》(京教人〔2006〕38号、《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十一五”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实践能力培养的实施意见》(京农职人发〔2003〕5号),不断加强我院“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切实提高专业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满足实践性教学的需要,更好地实现高职人才培养目标,特制定专业教师社会实践暂行规定。

  一、专业教师社会实践的原则

  专业教师社会实践坚持有计划、有目标、多样性、灵活性、实效性原则;与专业建设相结合原则;与技术服务相结合原则。

  二、实施社会实践的教师范围

  实施范围一般是年龄45岁以下专业课教师、专业基础课教师和实践指导教师。获得院级以上各类优秀教师、学科带头人、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荣誉或资格,以及工作业绩突出者优先安排。每年参加社会实践的教师应达到专业教师总数的25%以上。

  三、实践地点选择范围

  实践单位性质应与教师从事专业一致,实践活动应围绕教学实际问题进行。教师社会实践的地点范围主要包括:与教师所从事专业一致的行业或企业、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基地、本院实习企业和实践基地。实践地点由学院、教师所在部门根据实践要求联系落实。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学院现有的企业和专业实习基地。

  四、实践时间、形式、工作量计算

  (一)时间规定:教师的社会实践以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和其它工作为原则,采取专兼结合、集中和分散、长短期结合等多种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专职教师每年社会实践时间不少于1个月(160课时),最长每两年安排一个学期(5个月工作日)。新补充到教师岗位的教师上岗前要安排不少于5个月的社会实践(从企事业实践一线调入,具有一年以上本专业实践经历的人员除外)。

  (二)实践形式和待遇:教师社会实践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1.专职社会实践。专任教师经批准专职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实践期间不安排授课任务,教学标准岗位工作量每个月减免1/10,科研和其它工作量不减免。

  2.乡镇挂职锻炼。学院根据服务“三农”和培养“双师型”师资队伍的需要,每年选派专任教师到京郊乡镇担任镇长助理,开展科技咨询服务和实践活动。一般采取兼职形式(寒暑假期间为专职服务期),挂职时间一般为1~2年,在挂职单位工作每月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挂职实践期间教师标准教学岗位工作量减免20%,科研和其它工作量不减免。具体管理规定按《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关于科技骨干“挂职锻炼、服务三农”工作的管理办法》执行。

  3.短期社会实践。专任教师经批准可以利用分散的时间进行社会实践,时间可以累加计算。主要包括到企业指导学生毕业实习和其他实践教学活动等。到企业指导学生毕业实习和其他实践教学活动按规定计算教学工作量。

  4.其它形式。指参与校企合作项目、承担行业委托项目等实践活动,待遇按有关规定或参照前述三种实践形式确定。

  五、申报和审批程序

  1.每学年(学期)初组织人事处征求系部意见并经学院批准后向各系部下达下学期社会实践计划和指标。

  2.系部按计划确定参加下一学期(学年)社会实践教师名单,填写《北京农业职业学院专业教师社会实践审批表》,签署具体意见后报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审核。

  3.组织人事处将拟参加社会实践人员名单报学院领导批准。

  4.由组织人事处、教务处会同科研处、教学系部安排教师进行社会实践。

  六、考核与奖惩规定

  1.实践人员由组织人事处和系部共同管理和考核,以系部管理为主,对教师实践全过程进行跟踪。实践期间实行定期走访和抽查,定期听取实践人员的工作汇报,随时掌握实践人员工作情况。实践结束时进行综合考核。

  2.参加社会实践的教师必须遵守学院和实践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完成实践任务。如违反学院或实践单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责任事故的教师,学院随时停止其实践工作,并按学院或实践单位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参加社会实践的教师每月交工作小结一份,实践结束后交调研报告一份,利用网页进行公示和交流。

  4.实践期结束,组织人事处会同实践单位、本人所在系部通过教师提交工作总结、汇报工作、讲示范课、日常考核等多种形式对教师社会实践效果进行考核和评价,明确考核结果,作为兑现待遇和教师年度、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5.教师社会实践经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的,办理减免教学工作量手续并兑现有关待遇。考核不合格的学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改进意见,暂缓安排教学工作,重新安排社会实践。重新安排社会实践期间不计发岗位工资。连续两次社会实践考核不合格的,调离教师岗位。

  6.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的总结、考核和评估情况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实践锻炼期间有关待遇

  1.教师实践期间待遇不受影响,教师职称评审、聘任、工资福利、奖金等按同等人员对待。

  2.实践考核合格,按上述规定减免教学工作量并兑现有关待遇。

  3.鼓励教师在实践期间参加企业的技术研发、技术改造、项目攻关,引进对口的科研项目,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校企合作关系等,并对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做出明显成效和贡献的教师学院给予一定奖励。

  4.教师在实践期间学院以其它形式兑现待遇的,不再享受减免工作量和补贴等待遇。

  5.教师在寒暑假期间进行社会实践,按本规定兑现有关待遇,不享受其它任何形式的加班补助等待遇。

  八、学院按北京市教委规定将教师社会实践纳入学院发展规划,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市教委人事处。

  九、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教师社会实践的组织和管理,各系部负责本单位教师社会实践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十、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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