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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2015年06月05日 00:00  点击:[]

   为贯彻科科技兴农的方针,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推进北京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聘任制试点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0〕8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的岗位设置

  (一)根据北京市都市型现代农业重点产业发展的科技需求,结合学院服务三农的自身优势和专业特色,立足产学研服融合发展,科学设置学院的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岗位。

  (二)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的岗位设置、聘任和管理与学院教师职务岗位紧密结合,充分发挥服务三农作用,进一步促进教师队伍建设。

  (三)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岗位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岗位。即: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岗位(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二级至四级)和农业技术推广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级至七级)。

  (四)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岗位实行结构比例宏观动态管理。岗位设置结构比例为高级专职教师(含研究员)的20%,正高级与副高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5。

  二、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的专业范围

  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的专业范围为:农学、园艺、园林、土肥、植保、畜牧、兽医、农田水利、农副产品加工保鲜、农业机械化。

  三、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任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和较强的农业技术推广能力。

  3.承担相应的教学或科研课题的研究任务。

  4.学历、学位、任职年限、教学科研能力等条件要求,参照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

  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和较高的学术造诣;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掌握并能分析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

  (二)具体聘任条件。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制定的《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聘任条件、岗位职责、考核指标》进行具体实施。

  (三)对在教学、科研工作中有突出成就和贡献的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可聘任相应的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

  四、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聘任组织

  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及下设学科组、考核组负责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的考核、学科评议及聘任。

  五、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聘任程序

  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聘任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并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公布拟聘岗位信息: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岗位、任职条件、岗位职责等信息。

  (二)受理应聘人员申请。应聘人员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学历、资历、业绩、学术成果或科研成果等材料。晋升职务人员的学术成果或科研成果应是其担任现职务后取得的。

  (三)考核、评议。由考核组和学科组对应聘人员分别进行考核、评议,并将考核、评议意见提交聘委会。

  (四)聘委会综合考评意见,提出拟聘人选。聘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会议,应聘人员必须获得聘委会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同意票,即为通过有效。聘委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投票或补投票。

  (五)公示拟聘人选,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六)院党政联席会审定聘任人员。

  (七)院长或院长书面授权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并颁发聘任证书。

  (八)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的学科评议由学院负责组织实施,聘任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六、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聘任工作纪律

  (一)聘任组织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对应聘人员做出客观、准确的评议。

  (二)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聘任工作应实行回避制度。

  (三)对于在评议工作中徇私舞弊、泄露内部讨论情况、干扰聘任工作的人员,取消其在评议组织、聘任组织中工作的资格,情形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四)应聘人员在应聘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当事人的应聘资格,已签订的应聘合同无效。

  七、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聘任协议及管理

  (一)聘任农业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聘任协议。协议期满考核合格,根据岗位需要、本人自愿的原则,办理续聘手续。

  (二)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聘任协议应具备下列内容:受聘岗位和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和考核要求;聘任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任协议的责任;聘任协议期限。

  (三)积极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岗位特点的考核办法。坚持以聘期考核为主,重点考核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任协议的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解聘、续聘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重要依据。

  (四)为了发挥教师专长,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与现设的教师职务聘任可以相互转换,需按同等条件履行相应的聘任手续。

  (五)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聘任工作接受市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教职工的监督。受聘人员对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聘任工作发生争议,应通过学院岗位聘任争议调解委员会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九、本办法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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