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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座教授管理办法

2015年06月05日 00:00  点击:[]

   为进一步落实我院人才强校战略,加强学院与外界的联系,增强学院办学实力和社会影响力,提升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客座教授的聘请遵循按需聘任、严格标准、宁缺勿滥、总量控制的原则。

  二、聘任对象

  客座教授是根据学院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需要聘请的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中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家学者担任的高级学术职务。受聘人员一般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在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从事教育教学或科研等相关工作,在某一专业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的专家、学者。

  2.在政府机构、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担任高层管理职务的高级专家,或者在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家。

  3. 长期在行业和企业技术一线从技术或专业工作,技术精湛,曾获得过国家级技能比赛奖励的技能大师或能工巧匠。

  4.为学院人才培养、学科和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学术交流与协作、师资队伍建设、校企合作、实验室和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推动作用的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

  三、工作职责

  客座教授从事的专业应与我院学科、专业相关,能够为学院人才培养、学科和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校企合作、学术交流与协作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并给予咨询、指导和帮助。

  1.指导或参与学院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2.定期举办学术讲座、学术报告或学术交流活动,至少每学期为学院师生作一次学术讲座。

  3.指导或参与学院相关教育教学活动和科研工作,发挥“传帮带”作用,指导带动学院教师成长。

  4.积极推进其所在单位与学院开展合作,为学院发展创造机会,为学院的建设发展、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校企合作提供咨询、建议和帮助。

  四、聘任程序

  客座教授由学院统一聘任,具体程序如下:

  1.提出人选。学院根据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由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及需求单位提出拟聘人选。

  2.专家评议。学院学术委员会对拟聘人员的学术水平、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社会影响、履职能力等进行评议并提出建议名单,必要时组织校外专家进行盲审。

  3.学院审批。组织人事处报学院院长办公会批准,确定客座教授人选,并在院内进行公示。

  4.聘任。经学院批准聘任的客座教授,学院与客座教授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聘书由学院统一制作,院长签发,组织人事处登记备案。学院组织聘任仪式,由院长颁发聘书。

  五、管理及考核

  客座教授是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学院统一管理及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聘期结束后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1.客座教授聘后工作安排及日常管理由组织人事处和教务处负责。

  2.学院应加强与客座教授联系与沟通,每年适当安排教学或科研工作任务。

  3.聘期内由组织人事处和教务处根据工作任务要求对客座教授进行年度考核并报学院,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4.聘期考核由组织人事处和教务处负责组织并向学院提交考核报告,考核合格者方可续聘。

  5.客座教授因个人原因提出提前解除聘约或不能履行有关职责的,学院可视情况提前结束聘期。

  六、聘期及待遇

  客座教授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3年,可连聘连任。客座教授待遇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视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实际工作量及贡献支付酬金。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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