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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教师、兼课教师管理办法

2015年06月05日 00:00  点击:[]

   根据学校发展和教学需要,为充分利用和共享社会优秀人才资源,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高师资队伍建设水平和办学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兼职、兼课教师的聘任管理原则:按需聘任、总量控制;坚持标准、择优聘用;合同管理、严格考核。

  二、聘任对象

  (一)兼职教师是指受学院聘请,担任核心实践技能、实习实训课程教学任务的企业和管理一线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兼职教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职业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一般为企业和管理一线中高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能工巧匠,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职业资格。

  3.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能独立承担某一门实践课教学任务。

  4.具有承担教学任务所需的专业教育背景、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指导实习、实训具有突出特长。

  5.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

  (二)兼课教师是指受学院聘请,担任基础课或公共课教学任务的其他高校在职教师或具有高校授课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控制兼课教师承担专业基础课教学任务。兼课教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职业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 一般为其他高校在职教师或具有高校授课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所授课程的教育背景和相关授课经历,能独立承担1-2门基础课程的授课任务。

  3. 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

  三、主要职责、权利与义务

  1.兼职教师主要职责:承担1-2门核心实践技能课、实习实训、技能训练、开展讲座、指导学生技能大赛、介绍行业企业技术技能发展情况;向学院提出专业发展意见和建议;定期参加受聘岗位规定的教研活动。

  2.兼课教师主要职责:独立承担1-2门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的授课任务。

  3.兼职、兼课教师有应聘和辞聘的权利,在聘期内有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有权享受所聘职务相应的待遇,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规章制度,接受学院的考核与监督。

  四、岗位设置、聘任方式和聘期

  1.兼职、兼课教师岗位根据学院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兼职教师岗位设置与学院专业设置相适应。每名兼职、兼课教师每学期讲授课程不得超过2门。

  2.兼职、兼课教师聘用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选聘。学院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建立兼职、兼课教师人才库,所聘兼职、兼课教师从人才库中遴选。

  3.兼职、兼课教师实行聘任制,聘期为1年,任职期满后自动解除聘约,可连聘连任。

  五、聘用程序

  1.制定招聘计划:系(部)、分院于每年5月初和11月初,根据下一学期教学任务和师资队伍情况向学院组织人事处提交《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兼职、兼课教师聘用需求计划表》,由组织人事处统一审核并报学院确定招聘计划。

  2.公布招聘计划:学院面向社会公布下一学期兼职、兼课教师招聘计划。

  3.资格审核:组织人事处会同教务处、教育研究督导室对报名人选进行审核,确定进入试讲人员名单。

  4.组织试讲:由组织人事处会同教务处、教育研究督导室、用人单位组织试讲,对应聘人员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提出拟聘人选。

  5.确定人选:组织人事处将拟聘人选报院领导批准,纳入学院兼职、兼课教师人才库。

  6.决定聘用:学院与拟聘兼职、兼课教师签订《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兼职、兼课教师聘用协议书》,明确工作任务,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六、管理与考核

  兼职、兼课教师作为学院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管理与考核,不断提高兼职、兼课教师队伍建设水平。

  1.组织人事处、教务处、教育研究督导室负责组织兼职、兼课教师岗前培训,指导其掌握教学基本技能及学院有关教学管理制度,提高兼职、兼课教师教育教学能力。

  2.各系(部)、分院负责对兼职、兼课教师的日常考核管理,对其师德素质、教学效果、实践能力、敬业精神、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学期末填写《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兼职、兼课教师工作情况考核表》,明确考核结果。

  3.教育研究督导室负责对兼职、兼课教师教学效果、教学质量按期中、期末进行考核评价。教务处负责监督检查兼职、兼课教师遵守学院的教学管理规定、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情况。若违反学院的教学管理规定,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扣发相应待遇等。组织人事处会同教育研究督导室、教务处并根据用人单位的考核结果确定兼职、兼课教师最终考核结果,按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作为兑现待遇、奖励、续聘、解聘的依据。

  4.兼职、兼课教师不能完成聘期任务,或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误,或不能为人师表、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教学管理部门的意见,由所在系(部)、分院提出解聘意见报教务处、组织人事处,经院领导同意,由组织人事处会同系(部)办理其解聘手续。

  七、薪酬发放

  (一)兼职教师课时酬金参考标准:

  1.聘用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标准为140元/学时。

  2.聘用的企业技术骨干,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标准为120元/学时。

  3.聘用的企业一般技术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标准为100元/学时。

  (二)兼课教师课时酬金参考标准:

  1.聘用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标准为100元/学时。

  2.聘用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标准为90元/学时。

  3.聘用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标准为80元/学时。

  4.聘用的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标准为70元/学时。

  (三)课时酬金的发放:

  1.各系(部)每月将兼职、兼课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汇总后报教务处核准,经组织人事处审核,由计划财务处发放。

  2.学院每学期末对本学期考核优秀的兼职、兼课教师加发10%课时酬金奖励。

  八、附则

  1.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教务处、教育研究督导室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兼职教师管理试行办法》(京农职人发[2007]4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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