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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10月31日 00:0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化进程,规范外国留学生管理,提升学校的国际知名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北京市教委、市外事办、市公安局《北京市关于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院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二章 外国留学生的类别

  第三条 外国留学生分为学历生和非学历生。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类别为高职(大专)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留学生类别有:语言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作为学校外事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负责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设置专职留学生管理岗位。同时,按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留学生工作实行趋同化管理,校内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教务处负责学历生的教学及学籍管理工作;有关院系负责本院系的外国留学生的教学及学生等日常管理工作;后勤等校内有关部门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校内住宿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向外国留学生提供住宿和餐饮,并制定有关包括来客登记、防火防盗等内容在内的住房管理制度和规定。保卫处负责校内外国留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四章 入学条件与录取

  第五条 学历生:具有相当于中国高中(或初中)毕业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18岁(或15岁)以上者。同时,其汉语水平达到中国汉语水平考试(以下简称HSK)的3级及以上,汉语达不到HSK3级水平的学生需参加学校安排的汉语学习。

  第六条 非学历生:年龄一般在18岁以上,身体健康者。汉语进修生无汉语水平限制,其他专业进修生有一定的汉语基础。

  第七条  满足以上条件的人员,填写完成《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外国留学生入学申请表》(以下简称《入学申请表》),提供其他要求文件的复印件,递交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并办理《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以下简称JW202表),同意录取的将在收到《入学申请表》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或相关院系寄发《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外国留学生录取通知书》(以下简称《录取通知书》)和JW202表。以团组形式来我院学习的短期进修生,凭我院邀请函电,申请签证。

第五章 报到与注册

  第八条 外国留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JW202表到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书面请假,否则,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照相关规定上报有关管理部门注销其学习签证。

  第九条 外国留学生在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后,凭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的通知到相关院系报到、选课并缴纳相关费用,办理相关手续。学费一旦交纳,凡因留学生自身原因离开学校的,按学院有关规定退费。

  第十条 到我院留学的外国学生均应取得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获得健康证明所需的费用自理。不能取得健康证明的应立即回国,所需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 根据国际惯例,持学生签证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应参加在院学习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

  第十二条 在开学报到期间,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组织按期交齐所需材料的留学生去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办理在中国合法居留的手续,所需签证费用自理。未按期交齐所需材料的留学生自行前往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办理居留手续。

  第十三条 新生报到后,相关院系组织安排为其办理学生证或学员证。已在我院学习一学期以上的在校学历留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一星期内持学生证、交费收据办理注册手续,相关院系需将留学生注册情况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未经批准不按期返校注册者,按旷课处理,逾期一个月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章 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根据我院统一的教学计划修读课程,学院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

  第十五条 学校开设汉语和中国概况两门课程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程;政治理论课应当作为学习经济类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第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涉外规定。

  第十七条 留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不得旷课、迟到和早退。

  第十八条 学历生的学籍管理根据学院相关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十九条 非学历生因病、因事缺课在四课时及以下者,应首先向任课教师口头请假,事后补交书面请假条;请假四课时以上十课时以下者,应书面向所在系部(分院)请假。超过十课时的请假,应书面征得所在院系同意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批准。凡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没有上课的,均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条 留学生享受中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留学生本国的节假日学校不放假。

第七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违反者将受到处罚。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应以学习为目的,对华友好,不介入中国的内部事务。任何活动不得妨碍中国的社会秩序、侵犯他人权益或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的个人宗教生活受到中国法律保护,但留学生不得在中国传教,严禁在院内进行宗教聚会,任何形式的传教活动均是非法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允许、鼓励外国留学生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外国留学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学校定期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参观游览活动,以便使外国留学生进一步了解和认识中华传统文化。留学生如因庆祝重大节日等正当理由需要在校内举行庆祝活动,必须书面申请征得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同意。

  第二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院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和我院制定的有关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在学习签证有效期内离开我院的,我院将通知公安机关注销其学生签证。办理了正式转学手续转入中国其他学校学习的情况除外。

第八章  住宿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持普通护照在我校注册的正式学生,可在我校留学生宿舍居住。留学生入住后应在24小时内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表》。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应服从宿舍楼管理人员的安排,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得私自调换或强占房间。

  第二十九条 凡已失去我院学生资格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离校并搬离学校宿舍。逾期学校不提供住房,室内遗留物品,按无主物品处理。

  第三十条 学院原则上不允许留学生在校外租住。如特殊情况需校外租房,要找信誉好的中介,及时缴清房屋租金,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必须在租房后24小时之内,到租房所在地的派出所登记并办理《临时住宿登记表》。

  第三十一条 学生凭《临时住宿登记表》到所在院系办理校外住宿登记。如办理了签证变更,需及时去派出所再次登记并更新《临时住宿登记表》。相关系部需要记录校外住宿留学生的住宿信息,并在入学报到、签证办理、注册等阶段查验留学生的临时住宿登记表,及时登记更新地址、手机、电话。

  第三十二条 各校区、分院需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本校区《外国留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九章 奖学金

  第三十三条 为了在留学生中树立良好的精神风貌,鼓励留学生努力学习,学院为留学生设立优秀留学生奖学金。优秀留学生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优秀留学生奖学金参评者需对华友好,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学习成绩突出,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五条 优秀留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参照《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生奖励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每学年的九月份评审上一年度优秀留学生奖学金。由相关院系提出人选上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学生处联合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者上报学院审批。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离校

  第三十七条 学历生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完成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学院发给毕业证书及外文翻译文本。

  第三十八条 进修生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者获得结业证书及外文翻译文本。

  第三十九条 留学生离校(转学、休学、退学、结业、毕业)前须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领取《离校手续单》,按规定办理手续,结清费用,交还应交回的物品、图书、证件等。学院据此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留学生管理其他事项,均按学院相关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中文文本为准,解释权属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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