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站内搜索
 
当前栏目: 首页 >> 信息公开 >> 人事师资

考勤管理规定

2015年06月05日 00:00  点击:[]

   为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教职工考勤管理,维护学院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北京市工资福利有关政策,现对我院的考勤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考勤基本规定

  (一)考勤要如实反映职工的出勤情况;

  (二)严格按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填写考勤表中的各项目。对各种假及加班要严格履行手续;

  (三)不坐班仅限于专职任课教师,各单位领导不能擅自批准坐班人员为不坐班,对不坐班教师也要严格按照对教师的有关规定认真考勤;

  (四)各单位要将上月的考勤按要求及时报学院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将进行抽查。

    二、请假制度

  (一)请假范围及期限

  ⒈事假:教职工因私事必须请假的,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并按批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⒉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须持学院医务室及指定医院病假证明,方可准予休假。

  ⒊探亲假:凡按规定享受探亲假的职工,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应在寒暑假期间安排。

  ⒋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7天。凡晚婚者(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者),另增加奖励假7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内。

  ⒌丧假:教职工处理配偶、直系亲属、同住岳父母(公婆)丧事,假期不超过5天。到外地奔丧的,可以酌情给路程假。

  ⒍工伤假:教职工因公负伤须治疗和休养的给予工伤假。

  ⒎生育假:女教职工的产假、节育、绝育、人工流产、产前检查等假期,均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执行。

  8.不按学院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二)批准权限

  ⒈教职工请事假三日以内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超过三日的由院党政主管领导批准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⒉中层干部请假由院党政主管领导批准。

  ⒊其它休假均须经本人所在单位行政领导同意后报组织人事处批准。

  (三)请假手续

  ⒈凡请事假者,必须先填写请假单,按批准权限办理请假手续,批准后将请假单交给考勤员。请假手续办完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遇紧急情况确实不能事先亲自办理手续时,可委托他人办理或在事后及时向单位领导说明原因并办理补请手续。单位领导视情况紧急程度决定是否给予补假。

  ⒉请病假者要事先口头向有关领导请假。看完病后及时将病假证明交单位考勤员。已满6个月的病休人员也要定期开具证明。

  ⒊休其它假必须向单位递交书面申请或证明。教职工因患慢性病或传染性疾病休息两个月以内,需要恢复工作者,须凭医疗诊断证明经学院研究批准后方可复工。

  ⒋病假在一周年内累计计算。

  (四)休假期间的待遇

  ⒈病假

  ⑴在一个月内病假在15天以内的每天扣发1/44岗位工资(指院内岗位工资,下同)。一个月之内病假累计16天以上的,当月不发岗位工资。

  ⑵病假工资按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规定: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龄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资为政策规定的计发退休费部分)

  ⑶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教职工病休期间享受以上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⒉事假

  在一个月内事假在10天以内的,每天扣除1/22岗位工资,一个月内事假累计11天以上当月不发岗位工资。

  全年事假累计不能超过15天,超过15天部分,每天扣发本人月国拨工资1/22。

  3.在规定天数内的婚假、丧假和工伤假不扣除岗位工资。

  4.生育假

  凡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节育、绝育、人工流产、产前检查等假,不影响工资及岗位工资。四个月以内(含奖励一个月)的产假国拨工资照发,不发岗位工资。第五个月起只发给本人国拨工资的80%。未采取措施的人工流产假按病假处理。

  5.连续缺勤满22个工作日的,扣发1个月伙补。

  三、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考勤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农职人发〔2004〕4号文件)停止执行。

  

上一条: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下一条: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闭



相关链接 农业农村部 | 教育部 |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 北京市教委 | 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 |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网

网站维护:党政办公室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