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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务系列职称评审的暂行规定

2015年06月05日 00:00  点击:[]

  为适应我院开展高等职业教育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院教师职务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在职称评审中体现高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特点,有效发挥职称评审的导向作用,促进高素质的“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根据中央职改办《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以及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有关职称评审规定,特对我院教师职务系列职称评审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申报教师职务的条件和要求

  (一)基本条件

  申报教师职务的基本条件按国发〔1986〕27号文件《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和国务院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执行,包括政治思想、工作能力、业务知识、学历、任职年限、身体等条件。

  (二)综合考核达到合格

  教师综合考核坚持全面考核,重在业绩原则。具体要在以下几方面达到合格标准:

  1.师德考核。将师德作为重要考核标准,体现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并重原则。要考核教师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事业心、责任感、敬业精神,以德育人,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要具有正确的高职教育观、人才观和质量观,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将其考核结果是否合格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标准,并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一票否决制”由院教师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决定执行。初评由系、教务处、督导室、人事处进行联合评定。

  2.业绩突出,教学水平较高,工作能力胜任。主要通过多方面、多角度评价申报人的业绩贡献、教学水平和工作能力。将工作量完成情况和教学质量优劣与工作效率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标准。教学态度不认真,不能为人师表,教学效果差、业务水平低、使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差的教师不得晋升。近5年教学检查出现“C”级不能晋升职称。任现职期间在教学检查中未获得过“A”级的不得晋升。近5年出现严重教学事故不得晋升。此项考核由人事处牵头与申报人所在单位、督导室、教务处、教研室、有关教师等共同审核。

  3.专业、教研室、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技术服务等工作考核合格。以上均实行量化考核,增强可操作性和准确性。由系、教务处、人事处、督导室进行联合考核。

  4.教师应有班主任工作经历,并且班主任工作考核合格,由本系、本系总支、教务处、学生处进行评价,应承担而未承担班主任工作的不得申报。

  5.近5年内平均连续授课在标准工作量以上。

  6.科研水平合格。坚持教育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并重原则,防止单一化倾向。申报中高级职称的科研成果由科研处审核,对科研水平提出评鉴意见。

  7.凡引进聘任到教师岗位的人员申报高一级职称,专业系列不发生变化的必须到本院工作满一年后可以申报。专业系列发生变化的应在进院从事新专业满一年后经考核合格转为新专业系列同级职务,再从事本专业岗位工作满一年后方可申报高一级职务。

  8.申报中级或以上职务的均需提交一篇能代表本人目前业务水平的论文,一般应公开发表。

  9.具有研究生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和正在担任学科带头人、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以及具有双师素质的教师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参加评审。

  二、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院评审委员会由高级职务占二分之一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一般由9-1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三、评审程序

  (一)本院在教师岗位(含双肩挑教师)工作的人员符合相关评审条件的,本人可以向学院提出参加教师职务评审申请(国家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技术资格考试按有关规定执行,由学院人事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报考)。

  (二)学院人事处牵头,联合有关单位对申请人所申报的“双师”素质、综合考核、职务系列、等级、岗位设置、考核是否称职、能力水平、学历、资力、任职年限、外语考试、现代教育技术考试、是否属于破格、职务数额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申报。

  (三)申报人事先提供申报表及有关评审材料,论文鉴定由院人事处负责组织。

  (四)申报人所在单位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后向院中级评委会提出推荐意见。

  (五)由学科组对申报人的学术水平提出意见后推荐到中级评委会。

  (六)召开评审会议。院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本着“民主、公正”、“能力胜任、岗位需要”的原则,采取无记名当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通过评审或决定推荐。申报人必须获得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同意才算通过。不能预投票、补投票、代投票。申报人到评审会现场参加答辩。

  (七)对无评审权的职称系列由学院移送有关评委会评审。需答辩的由院人事处组织申报人参加。

  (八)将评审结果通知到申报人所在单位和有关单位。

  (九)将评审通过结果向市人事局备案后颁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四、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参照教师职务系列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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