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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14日 00:00  点击:[]

  为加强对学院留学生的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市教委、市外事办、市公安局《北京市关于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学院招生规定被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系部(分院)留学生管理部门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超过一周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填发留学生证,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18岁以上(含)留学生需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指定的外国人体检机构进行体检)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留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入学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留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留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按退学处理。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留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计分,课程的成绩可参考如下办法计算:期末考试成绩占50%,月考成绩占30%,平时成绩占15%,考勤占5%。60分为及格。考查课的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评定。每学期最后1周安排期末考试,考试成绩载入学籍档案。

  第七条 留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留学生上课、实习、入学教育等都应实行考勤管理。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经过批准。留学生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和未完成作业、实验、实训和实习报告60%者,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载。

  第八条 留学生考试或考查不及格课程允许补考,补考分为学期补考和毕业前遗留补考。补考成绩的评定按照正常考试成绩评定方法进行,成绩记载按照实际成绩登记,并注明“补考”。

  第九条 留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一般情况下应在该门课程考试之前填写《缓考申请表》并经系部(分院)留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留学生应与补考留学生一起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评分制度计分。缓考留学生取消一次补考机会,如不及格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十条 无故缺考按旷考处理,成绩计为“0”分,并注明“旷考”。考试作弊者及协助作弊者的成绩计为“0”分,并注明“作弊”。对考试作弊和协助作弊者,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取消考试资格、旷考、作弊和协助作弊者取消一次补考机会,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一条 留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二条 一学期有三门考试课程或四门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者,不予补考,直接留级。经过补考,学期或学年累计有两门考试课程或三门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者,予以留级。若每学年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在第二学期课程全部及格者准予补考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补考课程全部及格后可升级,否则留级。取消考试资格、旷考、作弊的课程累计计入留级科次。

  第十三条 留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应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公共体育课不及格,可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第十四条 留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80分以上的课程,经系部(分院)留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可允许免修,按原考核成绩记载。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六条 留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留学生本人填写《学籍异动申请表》,并由系部(分院)签署意见报学院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查批准。留学生在校期间允许休学一次,休学时间最长为两年。

  第十七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限:三年制留学生最长时间为五年,五年制留学生最长时间为七年。

  第十八条 休学留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留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

  (二)休学期满,因各种原因不能复学,视为自动退学。

  (三)留学生休学期间,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十九条 留学生休学期间,注销其居留许可证,学院不提供住宿与学习条件,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院不对留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条 留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留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检查,并开具可以复学的医学诊断证明,回校后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可以复学者,经审核备案后,方可复学。

  (二)留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开学前一个月持有关证明向系部(分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复学留学生学费按复学后所在年级和专业确定。

  (五)复学学生下一年级无原设专业的调整专业。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二条 对留学生的退学处理,需由系部(分院)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必要证明材料,经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联合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留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市教委备案,报送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注销其居留许可。

  第二十三条 退学的留学生,应在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到系部(分院)留学生管理部门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学院有权令其离校。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学院《留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有补考不及格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与结业,由学院颁发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在结业半年后一年内可申请补考一次,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补考。

  第二十七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留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颁发学历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可予以追回,并报请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种学历证明须有教务处或学院公章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从即日起执行,本规定由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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