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日制在校高职和中职学生适用本条例,其他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院处分违纪学生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为主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经主管院领导核准后,也可比照本条例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处分决定应告知本人,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学生本人对调查结论提出异议,学院应及时复查核实。
第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完整归入文书档案,毕业前或处分到期后,经本人申请,学院可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按审批处分的程序,给予评议,决定处分是否撤销,毕业前处分未撤销的,处分材料将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七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院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处分期限分别为:(1)警告,2个月;(2)严重警告,3个月;(4)记过,6个月;(5)留校察看,12个月。
第八条 对于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予以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者责令赔偿损失。在校期间多次受到通报批评的,给予纪律处分。本条例所称以上处分和以下处分,均包括本级处分。
第九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从处分宣布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的,可按期撤销留校察看处分;有突出表现,进步显著的,经批准可提前撤销,但处分期不得少于六个月;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应立即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处分未撤销的作结业处理;一年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的,学院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违纪以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的。
(二)违纪以后隐瞒错误事实,拒不接受教育、不承认错误的。
(三)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构成处分的。
(四)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条例。
(五)群体违纪的组织、策划、带头者。
(六)在涉外活动或学院重大活动中违纪的。
(七)其他应给予从重处理的情况。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违纪事实经过,并愿意承担责任的。
(二)违纪学生有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查实其他违纪事件等立功表现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的。
(四)其他应给予从轻处理的情况。
第十二条 具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对违纪行为分别处理,酌情决定执行的处分等级。
第十三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本学年内不得申请奖学金和学费减免,不得被授予各类先进称号;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解除留校察看后六个月内不得申请奖学金和学费减免,也不得被授予各类先进称号。
第三章 违反校纪的行为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五条 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煽动罢课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罢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成立非法组织,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和参加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违法犯罪被处以治安拘留、刑事拘留或司法拘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悔过的,根据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无故旷课的,根据旷课节数,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19学时或连续旷课2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0-29学时或连续旷课3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0-39学时或连续旷课5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40-49学时或连续旷课7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50学时或连续旷课9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旷课一天,按6学时算。迟到或者早退15分钟以上的,按旷课1学时计算。
第十八条 考试(含考查、测验)作弊或考试违纪的,按《北京农业职业学院考务工作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他人论文1000字以上,不注明引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课堂纪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伪造、涂改各种证明和文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侮辱他人人格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实验、实训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扣留、隐匿、拆阅、毁弃、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款单或者其他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学院有关选举、推荐规定和程序,不听劝阻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分别按以下情况给予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3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团伙作案为首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的,以作案者同论。
第二十五条 破坏公私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公私财物价值不足1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破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不足300元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破坏公私财物价值在3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多次破坏公私财物或者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破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损坏学院图书、杂志、电子阅览光盘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破坏校园绿化,或者在墙壁、课桌椅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筑物上乱刻、乱涂、乱画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 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打架斗殴的肇事者,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唆使、煽动他人打架或者策划、挑起群殴,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先动手打人,未伤到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后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内外人员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以“劝说”、“讲和”为名,促使矛盾双方关系恶化,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校内进行带有赌博性质活动的,不论赌资多少均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围观赌博或者知情不报的,进行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九条 酗酒闹事,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或校园秩序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言行举止不当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异性宿舍内过夜或者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男女混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阅读、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校园网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利用计算机和网络违纪,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分别予以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网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院利益、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或者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计算机网络上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利用校园网从事赢利性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使用黑客软件和Email攻击程序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对公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危害系统安全的,或故意利用计算机网络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外事纪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章使用电器的,按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因违章用电或其他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热得快、电炉、电褥子、电热杯、电热壶、电饭锅、电吹风、拉直器等≧500W的大功率电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教室和宿舍内禁止存放或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禁止点蜡烛或焚烧物品,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排除火险隐患不力或过失引起火灾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和设施的,除照价赔偿外,还应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破坏事故现场的,导致灾害性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实验实训中,违反安全操作程序,未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或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私拉、私接电线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公共场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擅自组织群体活动,或在组织活动中因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校园内违章驾驶机动车辆,或违章骑车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影响学院正常秩序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车行道、人行道、绿化地等场所,擅自进行文体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经常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在公共场所吸烟,或经常讲粗话脏话,屡教不改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衣冠不整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公共场所行为不检点,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校园内私自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活动,不听从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不服从教育管理,屡次违反有关规定的,给予当事人警告以上处分;污辱、谩骂教师和管理者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教师和管理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未经公寓管理部门批准,私自调换房间或床号住宿者给予警告处分,并勒令当事人调回到原来的住宿状态。
(七)未经批准在宿舍内私自留宿外人者,将根据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当事人记过以上处分;在公寓存放管制刀具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对浪费水电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乱扔可能致人伤害的物品,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未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无视作息制度,在教室、阅览室、宿舍、教学区内高声喧哗,妨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情节恶劣,不听劝告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阻碍学院调查违纪事件,故意提供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或打击报复检举者,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理学生违纪行为的分工、责任、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六条 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按下列情况归口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一)有关治安、消防、交通方面的违纪行为由保卫处负责。
(二)涉及学籍、考务管理方面的违纪行为由教务处负责。
(三)有关涉外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
(四)各系部要积极主动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违纪事件的调查处理。
(五)除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以外的学生违纪事件,均由学生处负责协调各系或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按下列情况划分。
(一)给予学生通报批评处理的,由各系部辅导员和学生宿舍管理机构决定,并报学生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由系部审核决定,报学生处备案。
(三)给予学生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向学生处提出建议,由学生处审批。
(四)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向学生处提出建议并上报相关材料,由学生处审核违纪事实,形成事实材料,通过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五)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需报北京市教委备案;因政治原因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报请北京市教委审批。
第三十八条 学生违纪的处理材料统一汇总到学生处归档。根据管理权限,须经主管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审批的,由学生处统一上报。
第三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的程序,按下列方式进行(参照第三十七条执行)。
(一)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一般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调查取证,并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填写《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二)学院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时,应及时调查清楚,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应及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学生所在系部。学生所在系部按规定处理。
(三)情节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系部会同主管部门共同调查,事件查清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学生处按规定处理。
(四)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系部应在一周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五)各系部未按规定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或处理不当时,学生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各系部重新调查,或由学生处直接做出处分决定,有关系部应认真、及时执行决定。
(六)违纪事件涉及几个系的学生时,由学生处协调处理,各系部要积极配合。
(七)发现学生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八)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九)所有违纪学生的处分,统一由学生处负责发文公布。
第四十条 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一)对违纪学生调查结束后,调查笔录应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被调查人员可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笔录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二)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学院应当保留调查笔录的原件。
(三)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班级、学号、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学院应当保留当事人书面陈述事实的原件。
第四十一条 处分决定(包括处分等级、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诉期限等内容)由学生处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并由被处分人在处分决定上签字。被处分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该处分的效力,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签字,并注明本人未签字原因。
第四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和各系部、分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学生处、团委、教务处、保卫处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十三条 处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五条 处分决定由学生处视情况及时在全院或系部范围内公布,并由学生所在系部通知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和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根据有关政策决定是否公布。学生的处分材料由招生就业办公室真实完整地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条例终止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