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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11月17日 00:0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财政专项项目的预算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推进学院事业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向北京市财政局申报的各类财政专项项目预算的申报与实施。学院依据相关规定,使用基本经费安排的市教委立项课题、院级课题等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专项是学院发展的主要经费来源,是各中层单位完成教学、科研事业规划及发展目标的重要资金保障,同时,项目预算也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中层单位必须充分重视财政专项的预算申报、安排实施及追踪问效工作。

  第四条 专项项目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与事业发展规划相一致的原则。财政专项的申报应与学院事业的整体发展规划相一致,同重点建设发展目标相配套。

  (二)与基本经费适当分离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在申报项目预算时,应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申报要求,属于基本经费和自筹资金安排的项目不得列入财政专项。

  (三)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单位直接负责、分级归口管理的原则。项目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直接责任单位。学院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分级归口管理,贯彻专项资金的归口管理体制。

  (四)科学论证、客观公正、合理排序的原则。专项申报工作应统一组织、逐级申报,申报和审批工作要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严格审核,逐级依轻重缓急排序。

  (五)遵循财经规定、追踪问效的原则。项目的执行应严格遵循国家、北京市及学院的相关财经规定和程序。项目管理应强调绩效观念,项目完成后要履行验收手续,重点审查项目达到预期目标的程度;对于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将追究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 对专项项目实施进度考核,按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结余资金的管理。根据北京市财政局的要求,对当年下达的专项实施进度监控;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对往年专项的结余进行清理,符合注销条件的,坚决予以注销。

第二章  项目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成立专项评审委员会。主管财务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后勤服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申报、执行和绩效考核的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项目申报、执行和绩效考核的直接责任单位。

  第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依据学院机构设置及职能划分,对专项资金归口管理职责进行划分,详见附表。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对学院专项资金总体监管承担职责,按照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和学院的统一安排,组织全院专项资金预算的申报、评审、批复、执行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十条 各专项资金归口管理单位按照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和学院的统一安排,在计划财务处的监督指导下,具体组织归口管理专项资金预算的申报、评审、执行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学院原则上支持硬件建设项目50万元以上、软件建设(课题等)10万元以上的专项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分为集中申报和分散追加申报两种形式。以集中申报为主,分散追加申报为辅。

  集中申报是指在北京市财政局布置年度部门预算要求时,集中进行专项项目申报,或根据学院主管部门、主管机构要求集中进行的项目申报。因不可预见性原因而产生的追加专项,通过分散追加申报解决。

  第十三条 学院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库分为部门需求项目库和学院上报备选项目库。

  部门需求项目库由各中层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专项申报要求,按照本部门的实际需要设立;学院上报备选项目库由计划财务处根据专项评审委员会的相关决定和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结合财力可能,对各中层单位所申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并管理。

  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当年预算未安排的项目滚动转入以后年度相应的部门需求项目库和学院上报备选项目库。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要求。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北京市财政局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符合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符合系部、处室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事业发展需要。

  (四)当年申报的项目或申请追加的专项项目(除不可预见性的原因外)应是已列入学院或部门项目库中的项目。

  (五)经过充分研究、论证和市场调查,有明确的项目目标、较强的可行性、详细的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各中层单位于当年5月31日前编制下一年度需要执行的专项草案,交由归口管理部门审阅、排序后,统一提交学院专项评审委员会评审。

  (二)专项评审委员会于6月30日前向党政联席会报告评审结果,党政联席会于7月10日前向专项评审委员会反馈审定结果。

  (三)专项评审委员会向申报单位下达项目通知书;各项目单位起草项目申报书,并于9月30日前上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统一上报北京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文本的编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文本包括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200万元以上项目须附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书,500万元以上项目还应附项目绩效评价目标。

  (二)项目基本信息填报。

  1.项目名称应是可以明确表述项目主要内容的规范短语,项目名称前加前缀,如:维修改造——**维修改造工程;实训基地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

  2.项目代码不填,由系统自动生成。

  3.项目申报单位,指项目实施单位。

  4.一级主管部门为北京农业职业学院。

  5.项目实施年度、项目申报时间、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按实际填写。

  6.凡项目中涉及设备购置的,是否涉及政府采购项均填“是”。

  7.其他项目信息按实际情况填写。

  (三)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的填写。

  1.项目明细名称,填写目级支出科目名称,如为购置设备填写设备明细名称。

  2.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收费代码、收费名称可不填写,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填写。

  3.采购目录名称及型号填通用名称和型号,采购数量按实际购买数量填写,需求时间按项目具体执行时间填写,申请金额以万元为单位填写,保留六位小数。

  第十七条 为保证项目申报质量,学院各级专项管理及评审单位应加强项目的院内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提出专项经费使用需求的各中层单位审核的主要内容。

  1.申报项目实施目标是否符合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项目是否具备实施条件。

  3.是否已确定合适的项目负责人。

  4.是否根据实际需要对申报项目进行轻重缓急排序。

  专项草案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上报专项归口管理部门。

  (二)专项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的主要内容。

  1.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学院发展规划和建设目标。

  2.项目是否具有明确目标与实施条件。

  3.项目支出预算明细是否科学、合理。

  4.项目排序是否合理。

  经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主管院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报送计划财务处。

  (三)计划财务处审核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要求申报项目和填报项目申报文本。

  2.报送材料是否符合申报程序,材料是否齐全。

  (四)学院专项评审委员会审核的主要内容。

  1.申报项目与学院发展规划的一致性。

  2.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预算支出的合理性。

  3.通过总体平衡,确定应列入学院上报备选库的项目。

  4.对学院上报备选库的项目依轻重缓急排序。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在北京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规定的时间内报送项目评审材料,材料内容须符合评审中心的要求。

第四章  项目执行及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经北京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申报项目金额可能被削减或保持原数,各项目申报单位须根据计划财务处转发的北京市财政局正式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经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明细和评审结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关于具体类别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开支范围和比例使用经费,不得超出范围和比例开支费用。

  专项经费严禁列支礼品、餐费、招待费等福利性支出,也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 如遇部门职能或个人职务调整,原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已不能保证项目顺利执行的,应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主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报计划财务处,变更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应依照北京市财政局和学院规定,根据具体采购项目内容和规定步骤,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对于政府采购中的项目采购,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详细的基础数据、技术参数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的其他资料,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对于政府采购中的协议采购,按照协议采购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各职能部门及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更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引起预算调整的或相关内容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纳入学院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支出进度要符合北京市财政局的管理要求,列入当年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该当年执行完毕。逾期未完成项目的结余资金将予以注销,结余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收回统一安排。

第五章  项目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制订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并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及时提供项目经费执行进度信息;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对所归口管理的项目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 专项项目的实施实行中层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将严格依法遵规进行处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负责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实施项目日常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十条 对完工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将项目完成情况资料归入项目档案。

  第三十一条 上级部门、学院对年度预算项目进行绩效考评,考评工作由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各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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