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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及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10月31日 00:0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采购项目及招标管理工作,节约资金,提高经济效益,保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采购行为,是指各单位采购各种物品、建设工程和服务等项目的行为。

  第三条  学院范围内(含分院)的各类物品采购、基本建设工程和服务等项目的招标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购置财政局协议采购范围内的物品,由计划财务处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履行采购。

  第五条  学院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及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等皆为财政性资金,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皆纳入政府采购。

  第六条  采购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平等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七条  学院所有政府采购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或采取其他形式规避本规定。

  第八条  学院的政府采购活动在学院纪委、监察处的监督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完成。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学院成立采购招标管理工作小组。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处以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根据招标项目的种类确定技术专家和经济专家参加评标。采购招标管理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完成。

  第十条  采购招标管理工作小组的职责

  (一)对采购和建设工程等项目招标事项进行决策。

  (二)审定大宗物品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三)审定工程类项目的招标方式。

  (四)审定工程项目、采购项目的评标原则。

  (五)确定学院参加评标的甲方代表。

  (六)审定采购、工程类项目合同。

  第十一条  采购招标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规定。

  (二)协助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采购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和审查。

  (三)协助有关部门编制和审核招标文件。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发标、招标、评标、授标工作。

  (五)管理和指导具体采购部门的采购工作。

  (六)参与采购验收,及时登记新增资产。

  第十二条  各种物品采购、使用和建设工程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二)编制采购(工程建设)计划。

  (三)负责相关项目的采购(建设工程)标书、合同及相关文件的起草。

  (四)负责组织相关项目的采购。

  (五)负责组织对采购物品和建设工程进行验收,督促供货(施工)方按合同提供售后服务;及时将验收和决算报告报计划财务处。

  (六)严格履行物品领用手续。即:物品使用者须填写物品领用申请单,经主管院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处签字后方可发放。

第三章  采购计划

  第十三条  各单位每年下半年制定下年的采购计划,报学院计划财务处,并经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是否纳入学院的预算。

  第十四条  各个采购部门对采购项目进行严格论证,编制采购招标标书,并将标书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五条  学院所属二级预算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基本建设等项目,由二级预算单位进行项目论证,报计划财务处审核,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执行。涉及大额资金项目和影响较大项目,报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除政府采购外,学院采购一般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应的招标项目范围:在学院范围内(含分院)使用国拨资金、学院自筹资金(包括二级预算单位自筹资金)以合同方式进行的建设工程、物品采购和服务。

  (一)物品: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各种软件和用品。

  (二)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三)服务:是指除采购物品和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项目。如设计、监理、技术咨询等服务项目。

  第十八条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通过报刊、电子网络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凡是符合投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均可投标竞争。以下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一)资金在20万元(含)以上单项或批量货物的采购。

  (二)资金在20万元(含)以上的单项或多项服务。

  (三)资金在5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学院规定的其他应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十九条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投标。以下采购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资金在10—20万元的单项或批量货物的采购。

  (二)资金在10—20万元的单项或多项服务。

  (三)资金在10—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第二十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的采购方式。以下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资金在5—10万元的单项或批量货物的采购。

  (二)资金在5—10万元的单项或多项服务。

  (三)资金在5—1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招标准备时间比较长,不能满足使用需要的。

  (五)招标后没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底或招标未能成立的。

  (六)所购物品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的。

  第二十一条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以下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一)资金在5万元(含)以下的单项或批量货物的采购。

  (二)资金在5万元(含)以下的单项或多项服务。

  (三)资金在5万元(含)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属于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扩充的项目。

  (五)具有标准价格或价格弹性不大货物的采购。

  第二十二条  采购项目资金超过10万元,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

第五章  招标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  招标采购应遵守下列程序进行招标

  (一)公开招标要在财政部门规定的信息平台发布招标公告,也可通过其他方式发出招标邀请,要有3家以上符合资格的投标单位参加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向三个以上符合资格的特定投标人发出邀请,并有不少于三家的投标单位参加投标。

  (三)采购部门根据项目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起草招标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内容和要求。

  (四)采购部门将编制的招标文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经采购招标管理工作小组批准后方能发标。

  (五)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应加盖单位和法人代表的印章,密封后按规定时间送达。

  (六)开标、评标:评标小组成员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项目评标小组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和评标。评标小组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标底和投标书提出的质量、价格、期限、服务等条件及投标单位的资质、信誉等综合因素进行评审和比较,在7日内确定中标单位并公示。对于价格作为唯一因素的项目,可以公开竞标,由报价最低者中标。

  (七)在开标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向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投标书的内容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  签订合同前,供应商应向学院交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金额应根据合同金额的大小确定,其数额是合同金额的5%--10%。

  第二十五条  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可在学院监察处的监督指导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谈判、询价采购工作。

  第二十六条  协议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采购,由需求部门牵头选取三家以上北京市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厂商,组织财务、国资、纪检等部门共同进行谈判、询价确定采购单位。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凡是学院采购项目完成后均实行统一验收制度。

  第二十八条  采购项目完成以后,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全面验收。

  (一)属于招标项目且以合同形式采购的,验收时以合同条款为依据,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数量、质量进行验收。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必须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市场询价,对产生的差价要求中标单位作出补偿处理。

  (三)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对其质量、数量、价格等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  严格资产入账程序,凡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均要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入账手续,验收单和原始购货发票共同构成固定资产报账的原始凭证,没有办理验收和入账的资产,计划财务处不予报账。

  第三十条  学院采购项目均应建立技术档案。基建项目、贵重设备等技术档案应交学院档案室保存。

第七章  采购招标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购和招标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  招标项目在开标前不得泄露标底。

  第三十三条  在采购过程中不得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采购计划和履行合同条款。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损害学院利益的行为视情节进行相应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之前下发的《关于印发《北京农业职业学院采购及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农职政发〔2006〕1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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