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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4-09-0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学生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05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北京农业职业学院接受教育的专科(高职)和五年一贯制高职学生的管理。对在学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及其他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学院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学院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学院坚持“开门、开发、开放”的办学指导思想,以服务“三农”为特色,坚持为首都郊区“三农”服务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 学生应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应当遵守学院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具体参见《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八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第九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证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十条 学生在校园内的活动应当自觉遵守《北京农业职业学院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和《北京农业职业学院社团联合会章程》的规定,维护和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二条 学院鼓励、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创造良好的住宿环境。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五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参见《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生奖励条例》。
第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院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具体种类与程序,按照《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经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自行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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