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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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管理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5-09-23   浏览:

各系部、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相关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现将加强该项工作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及工资标准

1.新岗位申请

每学期第一个月为新岗位申请期,请在当月28日前上报正式的书面申请材料。校内部门提出新岗位申请,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严格遵循“有需求、且必要”的原则。书面申请应详述申请原因、岗位数、学生每月工作时长、工作具体时间。本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学院学生处审核,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生效。

注:根据学院相关规定,每名学生每月工作时长不得超过40小时,不得利用学生课上时间从事勤工助学工作。需要学生在节假日工作、工资额度可能超出现有工资上限额度的,申请时应详细说明原因和学生每月需要工作的总时长上限和获得的薪酬上限。

2.已有岗位调整

根据上一学期各部门上报的学生勤工助学薪酬表和学生处对各岗位的日常巡查情况,确定已设岗位是否留存:一学期内薪酬支付不足三次的,变固定岗为临时岗;日常巡查时岗位教师管理和上岗学生工作情况不合格的,取消原岗位;出现其他不适合保留岗位情况的,取消原岗位;正常运行且巡查合格的岗位,予以保留。

3.岗位公示

学生处将于每学期第二个月中旬前,公布全院新增和调整后的岗位情况,该学期的勤工助学工作严格按公布的岗位数进行。

4.工资标准

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学生临时岗和固定岗现执行每人每小时12元的薪酬标准,每月工作时长不超过40小时,工资上限为480元。部分特殊岗位需要学生在节假日上岗的,需详细说明原因、相应的工资标准和工资上限额。

二、勤工助学申请对象、条件及时间

1.申请对象

学院正式注册学籍的中、高职学生。

2.申请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道德品质良好;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3)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勤工助学岗位的要求;

(4)服从管理,责任心强。

3.申请流程

学生可在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时间,前往学生处201办公室领取“勤工助学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完整信息并报本系部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同意后,交学生处;学生处备案后,择优安排岗位并通知学生;学生到指定岗位接受岗位老师面试,面试通过后与用工部门、所在系部和学生处签署“校内勤工助学四方协议”,正式上岗。

三、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1.各用人单位应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严格岗位纪律,留存相关记录;如实记录考勤,根据考勤记录上报学生处前一月学生考核表电子版和纸质签名版。

2.在岗学生因实习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离岗的,应提前至少一周报岗位管理老师,并报学生处批准。空缺的岗位由学生处推荐其他申请学生补充上岗,各岗位管理老师不得自行寻找学生上岗,学生不得寻找同学顶替上岗。

3.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岗位管理老师在学生上岗时应加强与学生的交流与沟通,通过面对面的互动,促进学生成长和素质提升。老师应留存真实的“岗位育人”记录,合理安排勤工助学工作量。

4.学生处将每月对勤工助学岗位至少巡查一遍,观察、了解学生在岗工作情况并记录。学生在岗工作状况不佳、岗位老师管理松懈的,学生处将给予黄牌、红牌警告,经提醒仍无改进的,岗位将被取消。

5.原则上,每学期学生处将至少组织一次勤工助学岗位管理老师的“工作促进会”,交流管理经验,促进相关工作的开展。

6.在岗工作学生每学期至少应上交一篇工作心得体会至管理老师处。表现突出的学生,将在“工作促进会”上代表学生发言。

四、其他要求

1.加强信息反馈,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勤工助学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与学生处沟通、反馈学生相关信息。学生处将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只上报电子版而不上交纸质签名版的,学生处将暂缓发放相关学生的薪酬。

3.北区、分院相关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4.如有疑问,请联系学生处201办公室,电话80358899-826。

学生处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