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规定

作者:本站编辑 时间:2020-04-22 点击数:

1、入学报到与注册

(1)新生入学,要按学校通知规定的日期到留学生部办理报到手续,报到时须交验护照居留证,同时交八张二寸兔冠照片,以作为办理学生证、图书证、居留证等证件之用,并填写《北京农业职业学院留学生入学登记表》。新生须交验健康证明,如不符合要求,须到北京卫生检疫所进行验证或健康检查,经验证捡查合格,凭卫生检疫所的证明到公安局,按北京市公安局的规定 新生来华须在到达学校后的十天内到公安局办理居留申请,无故超过期限,将处以罚款。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主动向学校申述理由并请假,如确系无法提前请假者,事后必须向学校出示有效证明,否则律按旷课论处。各类留学生逾期两周无故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按自动退学处理。

(2)新生报到后,律按学校的要求进行体检复查,拒绝体检者,以体捡不合格者论处。凡体检不合格者,应予退学,并在两周内离校,回国旅费自理。

(3)新生入学体检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经指定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报国家教委批淮,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国治疗,往返旅费由本人负责。保留入学资格的留学生必须在下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并提供学校指定的有关医疗单位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 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4)每学期开学,凡在校学习的留学生必须持本人居留证。学生证到留学生部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 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凡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停发其奖学金,并限期两周内离校回国。回国旅费由本人负责。

2、考勤管理

(1)留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不得旷课、迟到和早退。

(2)留学生应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活动。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学习者,必须请假,病假须由医院大夫证明,事假一天以内到留学生部登记核准,未经请假或未经批准者按旷课处理。学期内旷课时效累计达到该课程四分之一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超过三分之一者不能参见该课程考试,超过二分之一学时令其退学。

(3)旷课时数一般按实际误课数计算,实习课程设计或其它教学实践活动,每天按六学时计算。

(4)考勤由留学生部和任课老师共同执行。

(5)纪律处分由留学生部同有关部门根据学生旷课情节,并核实旷课时数,给予处分。

3、必修、选修课

(1)留学生应技照教学计划及学校公布的下学期课表进行上课。选修课程应在每学期初课表公布后3周内进行,由留学生本人填报选修课程。

(2)留学生所选课程时间有冲突时,首先保证必修课,然后是选修课。

(3)凡未办理选修课手续而自行参加选修课的,不得参加实操和考试,不给成绩。

4、课堂纪律

(1)留学生应按上课时间提前到教室,上课铃响后,立即就位坐好,等候老师上课。

(2)留学生要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上课时间不准会客。

(3)上课注意听讲,不准相互交谈,不准搞小动作干扰上课,课堂内严禁吸烟和吃东西。

(4)自习时间不准谈话、喧哗,干扰别人学习,要保持学习环境的安静。

(5)要爱护教室内的切设备,不准刻画桌面,不准随意搬动桌椅,不准拆动其它设备,要维护教室的整洁,不准乱扔纸屑、废物,不准到处乱画。

5、考试纪律

(1)留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迟到15分钟,不得再参加考试,按不及格论处。

(2)留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

(3)闭卷考试时,只准带文具进考场,不得带其它物品。

(4)考场内不准吸姻,不准相互交谈,不得传递任何物品,如试题字迹不清时,可举手示意询问老师。

(5)不交回试卷,不得离开考场,更不得将试卷带出场外,带出试卷作废。

(6)考试不得作弊或协助作弊,对作弊或协助作弊者,一经发现,停止其考试,试卷作废,按“0”分处理,一般不再给补考机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7)答卷完毕,应立即交卷离开考场,不得考场内或附近围询老师或谈论考试问题,更不得大声喧哗。

6、考试

(1)每学期和学年结束时,留学生应按留学生部教学计划的规定参加所学各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100分满分,60分及格。获及格以上成绩或考查合格。

(2)考试不及格者必须进行补考。如补考不及格,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即第二次补考,第二次补考仍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

(3)作业、实验及实习报告,必须按教师指定时间完成。作业如超过一周或不交,实验及实习报告不全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其成绩按零计分。

(4)凡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成绩按零分计。

(5)留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应在考试前两天提前向留学生部请假,经留学生部和教学主管院长批准,可给予一次缓考机会。事后补办的缓考手续一律无效。因病缓考必须有医院急诊证明,一般慢性病不能作缓考理由。缓考不及格者允许参加毕业前的清理考试,考试成绩按补考成绩记载,不及格者不再给予补考机会。

(6)凡未经留学生部和教学主管院长批准擅自缺考者,该课直接以零分计算,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毕业前是否准予补考,视其认识态度和改正情况而定。

(7)考试中留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作弊或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对考试作弊和协助他人作弊者,该课成绩以零分计算,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本人写出书面捡查、经主管教学院长同意,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凡作弊者,均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将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8)留学生不得直接向教师查卷,如对评卷有急见,可向留学生部反映,必要时留学生部会同有关查卷答复。任何人不得向教师施加压力或影响,或以不正当的手段要求改变考试成绩,违者将从严处理。

7、转学、休学与复学

(1)留学生如要转学,应由所在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国家教委同意后,学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有下列之一者,应予休学:

①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其时间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② 根据考勤,学期因正当理由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③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并经其驻华使馆书面同意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并商其驻华使馆同意者。

④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休学期满未能痊愈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留学生部批准,可以延续休学时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3)休学期间,学生应离开学校回国,或由其本国驻华使馆为其安排疗养地点及有关事宜,自休学之日起学校停发其奖学金,停止其学生待遇,并在15日内离校。

(4)休学回国往返路费一律由本人负责。

(5)休学期间一律不得在中国受聘谋职或从事其它与疗养无关的活动不得有违犯中国法律和学校规章的活动。否则取消其复学资格。

(6)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一个月持有关证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学校指定医院或与之相当的医院的有效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7)休学学生不得报考中国其它学校,学校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8、退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① 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② 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的;

③经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颅痫、麻风病、性病、艾滋病等严重疾病者;

④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⑤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⑥意外致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⑦学生自愿退学,经学校与其驻华使馆协商同意者;

(2)退学的学生,自决定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并在15日内离校回国。

(3)退学的学生应在离校前办理离校手续,交还切借用物品,否则不予办理学历证明及应发证书。

9、毕业与结业

(1)在我校注册有正式学籍的专科生学完全部必修课、选修课,考试及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有补考不及格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不及格的课程在结业半年后一年内可申请补考一次,及格后焕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按发放日期填写,预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补考。

10、奖励

(1)对品学兼优或某课程成绩突出的留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好学生”或“单科优秀生”,并分别授予“好学生”、“单科忧秀生”荣誉称号。

(2)“好学生”及“单科优秀生”评选条件及奖励办法: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策、法令,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遵守学校的各项规草制度;

•尊重老师和工作人员,与中国学生团结友好;

•学习努力,学年的总平均分(含必修课、选修课)在其所在班中列前3O%名以内且无补考者可评选“好学生”。

•学习努力,学年的单科〔含必修课、选修课〕成绩在班中列前2O%名以内,且无补考者,可评选“单科扰秀生”,每科发给一定奖金和荣誉证书,并通报其驻华使馆。

(3)留学生在校内外做好事,现情况给予口头书面表扬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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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学报到与注册

(1)新生入学,要按学校通知规定的日期到留学生部办理报到手续,报到时须交验护照居留证,同时交八张二寸兔冠照片,以作为办理学生证、图书证、居留证等证件之用,并填写《北京农业职业学院留学生入学登记表》。新生须交验健康证明,如不符合要求,须到北京卫生检疫所进行验证或健康检查,经验证捡查合格,凭卫生检疫所的证明到公安局,按北京市公安局的规定 新生来华须在到达学校后的十天内到公安局办理居留申请,无故超过期限,将处以罚款。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主动向学校申述理由并请假,如确系无法提前请假者,事后必须向学校出示有效证明,否则律按旷课论处。各类留学生逾期两周无故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按自动退学处理。

(2)新生报到后,律按学校的要求进行体检复查,拒绝体检者,以体捡不合格者论处。凡体检不合格者,应予退学,并在两周内离校,回国旅费自理。

(3)新生入学体检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经指定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报国家教委批淮,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国治疗,往返旅费由本人负责。保留入学资格的留学生必须在下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并提供学校指定的有关医疗单位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 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4)每学期开学,凡在校学习的留学生必须持本人居留证。学生证到留学生部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 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凡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停发其奖学金,并限期两周内离校回国。回国旅费由本人负责。

2、考勤管理

(1)留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不得旷课、迟到和早退。

(2)留学生应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活动。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学习者,必须请假,病假须由医院大夫证明,事假一天以内到留学生部登记核准,未经请假或未经批准者按旷课处理。学期内旷课时效累计达到该课程四分之一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超过三分之一者不能参见该课程考试,超过二分之一学时令其退学。

(3)旷课时数一般按实际误课数计算,实习课程设计或其它教学实践活动,每天按六学时计算。

(4)考勤由留学生部和任课老师共同执行。

(5)纪律处分由留学生部同有关部门根据学生旷课情节,并核实旷课时数,给予处分。

3、必修、选修课

(1)留学生应技照教学计划及学校公布的下学期课表进行上课。选修课程应在每学期初课表公布后3周内进行,由留学生本人填报选修课程。

(2)留学生所选课程时间有冲突时,首先保证必修课,然后是选修课。

(3)凡未办理选修课手续而自行参加选修课的,不得参加实操和考试,不给成绩。

4、课堂纪律

(1)留学生应按上课时间提前到教室,上课铃响后,立即就位坐好,等候老师上课。

(2)留学生要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上课时间不准会客。

(3)上课注意听讲,不准相互交谈,不准搞小动作干扰上课,课堂内严禁吸烟和吃东西。

(4)自习时间不准谈话、喧哗,干扰别人学习,要保持学习环境的安静。

(5)要爱护教室内的切设备,不准刻画桌面,不准随意搬动桌椅,不准拆动其它设备,要维护教室的整洁,不准乱扔纸屑、废物,不准到处乱画。

5、考试纪律

(1)留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迟到15分钟,不得再参加考试,按不及格论处。

(2)留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

(3)闭卷考试时,只准带文具进考场,不得带其它物品。

(4)考场内不准吸姻,不准相互交谈,不得传递任何物品,如试题字迹不清时,可举手示意询问老师。

(5)不交回试卷,不得离开考场,更不得将试卷带出场外,带出试卷作废。

(6)考试不得作弊或协助作弊,对作弊或协助作弊者,一经发现,停止其考试,试卷作废,按“0”分处理,一般不再给补考机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7)答卷完毕,应立即交卷离开考场,不得考场内或附近围询老师或谈论考试问题,更不得大声喧哗。

6、考试

(1)每学期和学年结束时,留学生应按留学生部教学计划的规定参加所学各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100分满分,60分及格。获及格以上成绩或考查合格。

(2)考试不及格者必须进行补考。如补考不及格,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即第二次补考,第二次补考仍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

(3)作业、实验及实习报告,必须按教师指定时间完成。作业如超过一周或不交,实验及实习报告不全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其成绩按零计分。

(4)凡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成绩按零分计。

(5)留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应在考试前两天提前向留学生部请假,经留学生部和教学主管院长批准,可给予一次缓考机会。事后补办的缓考手续一律无效。因病缓考必须有医院急诊证明,一般慢性病不能作缓考理由。缓考不及格者允许参加毕业前的清理考试,考试成绩按补考成绩记载,不及格者不再给予补考机会。

(6)凡未经留学生部和教学主管院长批准擅自缺考者,该课直接以零分计算,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毕业前是否准予补考,视其认识态度和改正情况而定。

(7)考试中留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作弊或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对考试作弊和协助他人作弊者,该课成绩以零分计算,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本人写出书面捡查、经主管教学院长同意,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凡作弊者,均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将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8)留学生不得直接向教师查卷,如对评卷有急见,可向留学生部反映,必要时留学生部会同有关查卷答复。任何人不得向教师施加压力或影响,或以不正当的手段要求改变考试成绩,违者将从严处理。

7、转学、休学与复学

(1)留学生如要转学,应由所在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国家教委同意后,学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有下列之一者,应予休学:

①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其时间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② 根据考勤,学期因正当理由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③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并经其驻华使馆书面同意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并商其驻华使馆同意者。

④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休学期满未能痊愈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留学生部批准,可以延续休学时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3)休学期间,学生应离开学校回国,或由其本国驻华使馆为其安排疗养地点及有关事宜,自休学之日起学校停发其奖学金,停止其学生待遇,并在15日内离校。

(4)休学回国往返路费一律由本人负责。

(5)休学期间一律不得在中国受聘谋职或从事其它与疗养无关的活动不得有违犯中国法律和学校规章的活动。否则取消其复学资格。

(6)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一个月持有关证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学校指定医院或与之相当的医院的有效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7)休学学生不得报考中国其它学校,学校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8、退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① 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② 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的;

③经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颅痫、麻风病、性病、艾滋病等严重疾病者;

④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⑤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⑥意外致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⑦学生自愿退学,经学校与其驻华使馆协商同意者;

(2)退学的学生,自决定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并在15日内离校回国。

(3)退学的学生应在离校前办理离校手续,交还切借用物品,否则不予办理学历证明及应发证书。

9、毕业与结业

(1)在我校注册有正式学籍的专科生学完全部必修课、选修课,考试及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有补考不及格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不及格的课程在结业半年后一年内可申请补考一次,及格后焕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按发放日期填写,预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补考。

10、奖励

(1)对品学兼优或某课程成绩突出的留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好学生”或“单科优秀生”,并分别授予“好学生”、“单科忧秀生”荣誉称号。

(2)“好学生”及“单科优秀生”评选条件及奖励办法: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策、法令,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遵守学校的各项规草制度;

•尊重老师和工作人员,与中国学生团结友好;

•学习努力,学年的总平均分(含必修课、选修课)在其所在班中列前3O%名以内且无补考者可评选“好学生”。

•学习努力,学年的单科〔含必修课、选修课〕成绩在班中列前2O%名以内,且无补考者,可评选“单科扰秀生”,每科发给一定奖金和荣誉证书,并通报其驻华使馆。

(3)留学生在校内外做好事,现情况给予口头书面表扬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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