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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一卡通”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04-14 08:11:17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学院《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京农职政〔2017〕35号),为加强“校园一卡通”平台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及其他人员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一卡通”平台是学院信息化建设统一身份认证的重要基础平台,“校园一卡通”账号是师生员工及其他人员在校内唯一的数字身份标识。各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完整准确的数据信息,充分利用平台功能,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第三条 “校园一卡通”平台由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并规划建设;信息中心具体设计并实施建设,同时负责用户身份登记、卡片核发及技术维护。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财务处、教务处、图书馆、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安全稳定工作处等部门基于“校园一卡通”平台数据和基础功能,制定相应管理细则,核定收费标准,管理和使用相关功能模块。

第二章 卡片类别

第五条 “校园一卡通”包含虚拟卡、实体卡两种形式,分为证照卡(教工卡、学生卡)、临时卡、管理卡三种类型。

第六条 证照卡,发放虚拟卡及实体卡;教工卡面向在职在册教职员工(由人事处认定)、学生卡面向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生、留学生(由教务处认定)核发。实体卡卡面印制持卡人照片、姓名、卡号(教工号、学号)及学生所在系部,在校内可替代工作证或学生证使用。

第七条 临时卡,默认只发实体卡;面向校内其他人员(由用人或所在单位申请)核发,仅开通大门门禁及消费结算功能。实体卡为序号卡,不作为证件使用。

第八条 管理卡,只发实体卡,主要针对部门结算、系统管理等特殊需要。实体卡卡面印制相应的识别信息。

第三章 卡片申领、使用及注销

第九条 卡片申领、使用及注销依据管理细则办理。

申领人及其所属单位应如实提供并登记相关信息,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证照卡、管理卡初次领卡的,不收取费用。临时卡需加收制卡工本费。

第十条 “校园一卡通”卡片设有有效期,依据管理细则执行,可申请延期。

第十一条 手机(虚拟卡)或实体卡遗失的,持卡人应立即办理挂失;因未及时挂失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挂失卡片找回的,持卡人可办理解挂,不收取费用;未找回需补领实体卡的,需缴纳制卡工本费。

第十二条 临时卡持卡人离校的,应申请注销卡片,领回卡内余额。对已失效6个月以上的未注销临时卡,由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办理卡片注销,卡内余额作为呆账,上缴学院。

证照卡不办理注销。师生可在离校前消费完卡内余额,离校后账户冻结,实体卡可保留作为校友卡。

第四章 使用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 “校园一卡通”实行实名制,一人一卡。

临时卡人员申领证照卡的,须注销原卡再申办新卡。同一用户持有两张及以上卡片的,信息中心有权注销其不符合身份的卡片,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条 “校园一卡通”虚拟卡及实体卡,均仅限本人使用,应妥善保管,不得出租、转借、涂改或伪造。

因转借卡片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出借者承担全部责任;对于盗用、仿冒、转售卡片等恶意用卡行为,工作人员有权当场没收卡片并会同安全稳定工作处进行调查,情节严重者,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校园一卡通”不具备透支功能,须先存款,后消费,账户内金额不计算利息。除临时卡注销外,卡内金额不能以现金方式支取。

第十六条 校内任何部门不能无故暂扣实体卡;如发现有此现象,持卡人可向信息中心申诉。

第十七条 拾获他人卡片的,应及时送交信息中心或校园生活服务中心。

第十八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及设备为学院财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妥善保管。未经信息中心同意,不得擅自更改、移动或拆除设备。发现设备损坏的,应及时报信息中心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信息中心根据本办法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相应管理细则,健全“校园一卡通”平台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