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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家具及设备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       发布于:2017-04-22 13:49:40

为了进一步做好学院办公家具及设备的管理工作,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账制度

学院办公家具及设备的购置由计划财务处统一采购,管理和调配使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处需建立设备总账和分类账,各使用单位需建立二级账。

二、管理原则

统一调配,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各使用单位由国有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家具、设备的申购、领用、报废和日常管理,并保管好家具、设备账。

三、学院工作人员办公家具及设备的配置标准参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附件1)执行。

四、每人只配置一套办公家具及设备。

五、日常办公设备配置主要根据学院在编人员的实有人数,确定资产配置数量限额;按照政府采购协议采购价格,确定资产配置价格限额;按照资产折旧的有关规定和设备的实际使用年限,确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六、各部门领用办公家具及设备时,需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调拨(领用)单》(附件2),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核并办理相关的领用手续。

七、新调入工作人员需有组织人事处提供的调入证明到国资处领用办公家具及设备。退休人员凭人事处转单到国有资产管理处签章,办理退休手续。

八、校内工作人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必须向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移交或退还手续。原则上办公家具随岗不随人,办公家具应留在原部门,以免在搬运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损坏。若有丢失或非正常损坏的,由使用人负责赔偿。因部门调整或单位撤消,其所用家具应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清退或移交手续。

九、各部门使用的家具属正常损坏的,应报后勤服务中心安排维修,维修后仍无法使用的,到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更换。

十、学院设置办公设备维修经费,需要维修的办公设备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维修。

十一、配置标准是购置日常办公设备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须配置标准,原则上应相应减少日常办公设备的数量。

十二、各部门应优先选择低能耗设备,节约经费开支。如本部门办公设备的数量已达到限制标准,在无设备报废的前提下,不可重新领用和配备设备。

十三、使用年限标准是日常办公设备的最低使用年限,不是报废年限。对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资产的利用率。

十四、各部门要加强对办公家具和设备的使用、处置的监督检查,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十五、需报废的办公家具及设备,经鉴定确属无法修复使用的,由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附件3),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核销,方可重新领用新家具及设备。

十六、各部门需根据办公场地的具体情况配置日常办公家具及设备。

十七、学院资产不得借给职工个人私用,已借出的应立即收回。

十八、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