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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作者:中共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委员会党务公开网    发表时间:2011-11-16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办发[1995]7号)和北京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京办发[1995]50号)的要求,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一、全院各级工作人员在对外公务活动中,不得私下收受礼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索取礼品。
 
    二、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三、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其一次合计价值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均须登记;价值200元以上的必须登记上交。
 
    四、不得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不得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或有价证券及在公务活动中收取的“回扣”、“好处费”一率要登记上交。
 
    五、必须登记、上交的礼品或礼金,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的,自回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礼金登记表,连同应当上交的礼品或礼金一并上交。
 
    六、院长办公室负责受理礼品和礼金的登记管理工作。
 
    七、院属企业及自收自支单位工作人员收受的必须登记、上交的礼品,交院长办公室登记管理,收受的各种礼金、有价证券及“回扣”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并报院长办公室登记。
 
    八、院长办公室对登记、上交的礼品及礼金一律要登记造册;将礼金和有价证券交学院计财处;不易保存的礼品和一般性生活用品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可酌情处理;将贵重礼品交市财政局实物库。
 
    九、各级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本规定。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登记、上交或没有如实登记、上交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责令其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或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三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