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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农业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规定

作者:中共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委员会党务公开网    发表时间:2011-11-16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市纪委三次全会的精神,规范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根据市纪委京纪发[2003]7号文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谈话制度的意义
    实行谈话制度,是纪律检查机构按照党章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通过谈话,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二、谈话的对象
    具有领导职务的处级领导干部。
 
    三、谈话的主要类型
    谈话分为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三种类型。
    ㈠任职廉政谈话。学院纪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与新任职的处级领导干部的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方式,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方式。与处级正职的谈话,一般应由纪委书记进行,或委托纪委副书记进行;与处级副职的谈话,可以由纪委副书记进行,或委托所在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进行。
    ㈡诫勉谈话。纪委根据群众反映或针对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应以个别方式进行。与处级正职领导干部的谈话应由纪委书记进行,或委托纪委副书记进行;与处级副职领导干部的谈话可以由纪委副书记进行或委托所在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进行。
    ㈢警示谈话。纪委针对学院二级单位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与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根据情况由纪委书记或纪委副书记进行。
 
    四、谈话的主要内容
    ㈠任职廉政谈话。主谈人应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如何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如何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有关内容进行。
    ㈡诫勉谈话。主谈人应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竟见。
    ㈢警示谈话。主谈人针对一个单位的工作情况和干部队伍的情况,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五、谈话的基本要求
    ㈠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采取同志式、平等式的方式进行。
    ㈡进行谈话前,由纪委办公室做出计划安排,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原则上由纪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纪委书记审批。纪委办公室根据谈话类型和谈话对象的不同,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对违纪苗头性问题进行告诫等方面的要求,提出谈话意见,送纪委书记审定。重要的谈话内容,应由纪委集体研究决定,同时报送学院党委书记审定。
    ㈢谈话前,纪委办公室应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书面通知谈话对象。
    ㈣进行谈话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㈤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心要时应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学院纪委。
    ㈥参加谈话的其他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可依据谈话的方式及内容来确定,参加谈话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谈话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㈦要加强对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落实;对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要督促检查。
    ㈧纪委办公室要建立谈话工作专项档案,每次谈话后,要填写《北京市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备案表》,每年6月底和11月底之前,将全院的廉政谈话情况汇总,填写《北京市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情况汇总表》,与书面报告一起,报送市农村纪工委及有关部门。
 
    六、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