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部、北京市相关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激发广大教职员工创先争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党建工作提质量、增成效、树品牌,强化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在立德树人方面的作用作为,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北京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创新成果奖励办法》《学校绩效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立项或表彰的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项目或成果,包括:
(一)党建工作示范高校、标杆院系、样板支部;
(二)高校“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工作室;
(三)高校“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强国行”专项行动团队;
(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有关培育建设项目;
(五)五四红旗团委;
(六)其他省部级及以上立项或表彰的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项目或成果;
(七)经校党委研究认定的其他高质量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项目或成果。
第二条 奖励标准
(一)党建工作示范高校等全校层面建设成果根据当年绩效工资额度研究确定奖励绩效标准。
(二)国家级项目或成果人均奖励绩效1500元,省部级项目或成果人均奖励绩效1000元。
(三)其他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性课题及相关教科研成果执行学校教科研奖励办法。
第三条 组织领导
成立高质量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成果评审认定工作小组,组长由主管组织部、宣传部的校领导担任,成员为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机关党委)、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人事处、发展规划处等相关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奖励申请
项目或成果主要负责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如立项通知或证书,向组织部、宣传部提出申请。组织部、宣传部审核后经学校高质量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成果评审认定工作小组研究确定,提交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 奖励方式
(一)同类别同一项目、成果就高奖励。
(二)培育建设项目按照奖励标准,获批立项当年发放50%,项目通过考核验收后再发放剩余的50%。培育建设项目未达到建设要求、未通过考核验收或被取消的,不予发放剩余的50%奖励绩效。
(三)特别优秀的项目,可适当提高奖励金额。特别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可适当提高奖励比例。
第六条 奖励绩效分配
奖励绩效发放范围原则上应为对项目或成果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项目或成果主要负责人组织研究奖励绩效分配方案,根据工作任务和贡献大小,适当拉开差距,不搞平均分配。分配方案需经学校高质量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成果评审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人事处按程序发放。
第七条 奖励管理
组织部、宣传部负责奖励的具体管理,包括受理、审核、提交会议研究确定,以及统计、材料归档等。
第八条 本办法旨在鼓励和表彰在学校高质量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党组织和党员,进一步推动学校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