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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

作者:中共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委员会党务公开网    发表时间:2017-02-09

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加强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学习力、创新力、执行力,保证学院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的推进落实,为加快建成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服务首都城乡发展的高等职业院校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中办发〔2009〕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干部队伍实际,现就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提出以下意见。
第二条 从严管理干部应该坚持如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正面教育、事前监督的原则;
(三)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相结合的原则;
(四)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处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科级干部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学习教育培训
第四条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武装干部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加强干部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树立和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坚持用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学院各项规定严格规范干部的言行。积极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创建活动,采取集体研讨、专题培训、案例分析等方式,完善中心组学习制度,组织干部深入学习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做真学真懂真信真用的表率。
第五条 完善干部学习制度。建立健全干部的集中学习、调研考察、务虚研讨、成果交流等制度,在干部中形成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的风气,帮助干部增强议事决策、改革创新、团结共事、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提高服务发展、服务师生、处理突发事件等能力。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增强干部队伍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建设。
第六条 完善干部培训机制。每年制定干部培训计划,以增强服务意识、把握教育规律、提升素质能力为重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集中培训、自主选学、境外培训、在线学习、挂职实践、考察调研等方式,加强干部培训工作,促进干部能力素质的全面提升。各二级党组织要把教育培养干部作为重要职能,坚持对干部开展理想信念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等活动,引导干部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 完善干部深入基层、联系和服务师生制度。各党总支、各中层单位要建立领导干部联系点、干部与困难师生结对帮扶、专题调研等制度,促进干部深入基层、服务师生。
第八条 完善领导干部学习考核机制。建立干部学习教育培训档案,将学习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其培训成绩和鉴定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严格执行北京农业职业学院《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京农职党〔2014〕49号)规定,通过谈心谈话,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指出问题,提醒帮助干部。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十条 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各党总支、各中层单位要按照“三重一大”制度要求,健全内部决策和监督制度,对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要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班子成员要相互支持、团结协作、敢于负责,形成推动工作的强大合力。
院纪委、组织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推动二级单位贯彻执行《中共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系级党政领导班子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京农职党〔2014〕55号),健全系级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对于干部违反民主集中制,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策,自行其是,或不按工作分工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认真调查核实,提出整改意见或干部调整意见。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各党总支要严格按照上级党组织和院党委要求,召开好一年一次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应列席会议。为提高会议质量,会前要广泛征求意见,干部要深入交心谈心;会上要突出主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找准突出问题、明确整改方向;会后要做好会议情况通报,抓好整改落实。
院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和“三个一”联系制度的安排,有计划地参加二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党性定期分析、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推动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一)按照中纪委《关于严格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中纪办发〔2010〕20号)要求,各单位应及时向院党委报告下列情况:
1.干部严重违反上级党组织和院党委重要决策和部署的;
2.干部发生失踪、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等问题的;
3.干部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4.发生影响稳定的重要情况、突发事件的;
5.其他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重要情况。
(二)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要求,处级领导干部应当每年1月31日前,向院党委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人的有关事项。包括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干部的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三)对拟提拔为副处级及以上干部、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拟转任重要岗位人选对象及其他需要核实的对象,都要进行重点抽查核实。核实结果作为评价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是否清正廉洁、是否“带病”的重要依据。
(四)各党总支、各中层单位应结合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督促领导干部对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发〔2010〕3号)进行检查和报告。
严格执行上述报告制度。在重要情况报告中,瞒报、谎报、迟报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在有关事项报告中,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资格或调离岗位、免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加强干部外出管理。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不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外出的,一经查实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免职。虽经批准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视情节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
严格干部因公(私)出国(境)管理。因公出国(境),须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在职处级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应从严掌握,无特殊情况一律不予批准。因公出国(境)证照必须交学院外事部门统一管理,因私出国(境)证照必须交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交所持出国(境)证照的领导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负有财产物资、经费收支管理责任的处级领导干部,坚持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时可进行届中和任期审计。学院纪检监察审计、组织人事、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定期召开审计工作会议,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经费管理、资产管理等问题,责成被审计单位健全完善内控机制,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严格规范干部兼职行为。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市委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意见》(京组通〔2014〕46号)等规定,处级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院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报院党委审核批准,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取酬。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提醒、函询、诫勉谈话制度。贯彻落实市委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实施细则》(京组发〔2015〕10号)规定,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对群众反映的干部在政治纪律、道德品行、廉政勤政、为官不为、不敢担当等方面的问题,必须进行约谈、函询或者诫勉谈话。重点约谈新提拔任用的、班子闹不团结的、有问题反映的、被问责处理的干部,了解情况、指出问题、提醒帮助。对经提醒、函询、诫勉仍不改正的,进行调离岗位、调整职务、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第十七条 认真执行市委组织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的实施办法》(京组通〔2016〕17号)规定,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采取调离岗位、调整职务、降职、免职等方式,及时予以调整。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对因失职失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坚决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问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即中止任期、免去现职。通过从严从实管理领导干部,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机制。
第十八条 从严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严格落实“纪律面前没有例外”的要求,对违反纪律和制度规定的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处理结果要及时向公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第十九条 健全干部监督机制,形成监督工作合力。
(一)强化党内监督。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院党委每年在述职述廉时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简称“一报告两评议”)。坚持在干部考察中,党委组织部门书面征求纪检部门意见。
(二)加强班子内部监督。各中层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切实履行好班长职责,加强对副职的监督,班子成员间也要相互监督、相互提醒和帮助。
(三)加强群众监督。选拔干部过程中,做好考察预告、民主测评、考察谈话、任前公示等工作,落实群众对干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院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完善干部监督机制,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受理和举报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干部关爱机制。坚持从严要求和关心爱护相结合,对干部做到政治关怀、工作关心、身心关注。各二级党组织要及时掌握干部的工作情况及思想动态,关注干部的身心健康,干部有因病住院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的,要及时向院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遇到较大挫折时,分管院领导要及时谈话进行疏导,帮助缓解压力、稳定思想。
第四章 考核问责
第二十一条 发挥考核对干部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
(一)加强平时考核和日常监管。加大对干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的考核,注重观察和分析干部的社交圈、生活圈。
(二)加强专项考核。注意在应对重大事件、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以及对待个人名利等方面考察和识别干部。
(三)加强年度考核。完善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办法。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内容包括党建、思想政治建设、工作实绩、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以党性为核心,以政治忠诚、服务师生、廉洁自律为重点,加强对干部德的考核。  
(四)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把考核考察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和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在一定范围,以适当方式,及时客观地向中层单位负责人和干部本人反馈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加大对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对经查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视情节给予调整交流、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执纪执法机关查处。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政策方针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致使政令不畅,影响全局工作或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突出,所负责的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的;
(三)“四风”问题屡禁不止、群众反映强烈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评定为“不合格”或发现违反财经纪律、有严重问题的;
(六)在干部考察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不满意票)超过1/3的领导干部;
(七)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八)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的;
(九)被诫勉的干部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明显改进或出现其他问题的;
(十)因健康等原因难以担任领导工作,难以适应现职的;
(十一)其他经核实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渎职干部严肃问责。根据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上级组织有关规定,对出现决策失误、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滥用职权、群体性或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等情况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以及作风懒散、业绩平庸等行为,由院纪委、党委组织部门根据管理权限提出建议,对处级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健全决策督办工作机制,加大对抓落实不得力干部的惩处力度。对相关单位和干部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落实学院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院长办公会的重大决定不力,办事效率不高、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五条 院党委要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落实从严管理干部的各项要求。院领导班子成员要牢固树立抓干部管理是本职,不抓干部管理是失职,抓不好干部管理是不称职的观念,将干部管理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关键性工作,贯穿于班子建设和单位发展的全过程。
第二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履行好管理干部的重要职责。组织人事部门要在院党委领导下,切实履行好管理干部的职责。在认真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同时,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和从严教育、管理、监督上。坚持讲党性,不怕得罪人,勇于批评和制止干部队伍中的不良倾向,营造敢于坚持党性原则的良好氛围。建立干部队伍状况定期分析制度,定期向院党委汇报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现实表现状况。要对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形成准确判断,向党委提出对不胜任现职、不称职干部的组织处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各党总支、各中层单位要增强干部监督、管理、培养的意识,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教育监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履行从严管理干部的职责。院、系两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都应强化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识,做到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不搞通融,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不讲条件,对违反党的原则的人和事不留情面,对工作不力和作风不正的干部不姑息迁就,对出了问题的干部不包庇袒护。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干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要根据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一步明确干部提名、推荐、决策、管理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逐级建立从严管理干部责任制。将干部管理、队伍建设情况纳入班子考核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用人失察、失误,疏于管理监督,班子成员或分管人员连续多次违纪违规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和干部管理部门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