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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中共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委员会党务公开网    发表时间:2017-01-07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推进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素质过硬、精干高效、勤政廉政、团结协作的管理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着眼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等工作服务,具有一定的管理实施能力,合理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等要求和需要。既要注重选拔年轻干部,又要合理使用其他年龄段的优秀干部,发挥好各个年龄层次干部的作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由党委组织部门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科级岗位及职数的设定严格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与资格
第五条 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政策理论水平,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胜任相应岗位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相应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善于团结同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公道正派,勤政廉洁。
(四)具有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和利益观。依法办事,勤政廉政,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师生员工的批评监督。
第六条 选拔担任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提任正科级干部,应当担任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提任副科级干部,一般应有3年以上工龄。
(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专业性较强岗位的科级干部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或专业背景,其中正科实职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必须从严掌握。
第七条 组织选派的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表现优秀的或在条件艰苦地区挂职的,提拔时优先考虑。
第八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教学科研业务单位和条件艰苦、环境复杂的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工作特殊需要的。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
第三章 动议
第九条 学院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综合有关方面意见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科级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一条 初步建议向学院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 学院二级单位、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学院核定的岗位名称和干部职数范围内,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向党委提出本单位科级干部任用建议。
第四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三条  提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发扬民主、充分民主、正确集中的要求,原则上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包括单位和部门领导成员、中层干部、教职工代表,参加人员一般应不少于20人,20人以下的单位全体人员参加。民主推荐安排经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二级单位、部门进行组织推荐,每个岗位推荐初步人选一般应为1-2人。
特殊需要的科级干部人选,可以由党委组织部门推荐提名,报院党委审定后,作为考察对象。
(二)确定考察对象
党委根据民主推荐结果,结合平时考核、实绩档案记载及干部一贯表现,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统筹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确定考察对象时,坚决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票取人。群众公认度不高,有跑官、拉票行为,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均不能列为考察对象。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且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能列为科级干部人选考察对象。
(三)组织考察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进行考察,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考察应采取个别谈话等方式,必要时也可以进行民主测评、发放征求意见表,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情况。注重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个别谈话范围按照代表性、知情度和关联性原则确定,参加个别谈话人员一般不少于10人,1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员参加谈话。
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客观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形成书面材料。考察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考察组对考察结果和形成的考察报告、考察材料负责。
(四)讨论决定
1.学院党委组织部门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任用意见,报院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党委讨论决定科级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一般采取口头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2.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介绍科级职务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以及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2)党委常委进行讨论,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3)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会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新任科级干部原则上应在发文后一周内到岗上任,由本单位负责宣布任免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须服从学院党委决定,做好交接工作;
(5)经推荐为科级干部的人选,在考察之前或提交院党委讨论决定之前,须经院党委集体酝酿;认真听取纪委、监察部门的意见。
(五)任职
1.拟任人选由党委组织部门在原单位和拟任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从发布公示通知的第二天起算)。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结束后,党委组织部门将全过程形成的文书材料收集整理后,及时归档。
2.提拔科级干部要进行任职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本单位组织任前谈话与廉政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必要时党委组织部门可集体谈话。
3.科级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任职时间自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第十四条 竞争上岗、公开选拔是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不能将其作为选拔干部的主要方式甚至唯一方式。竞争上岗在学院内部进行,公开选拔科级干部一般在全市范围内选拔。
第十五条 科级职位出现空缺,学院内部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一般情况下,科级职位出现空缺且学院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对空缺职位有符合资格条件人选且人选意见比较集中的,一般不实行竞争性选拔。
第十六条 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以及竞争职位的要求。每个职位符合条件参加竞争上岗人员应不少于2人。
竞争上岗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院成立竞争上岗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及组织、纪检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竞争上岗的具体工作。
(二)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人员自愿选择竞争职位,可只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
领导小组按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
(四)测试测评。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比选择优。可以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笔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所竞争职位必备的政论、业务知识和相关的综合知识。面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也可采取演讲答辩等方式。
(五)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一般由本单位、部门领导成员、中层干部、教职工代表参加,参加人员一般应不少于20人,20人以下的单位应全员参加。
(六)组织考察。根据竞争人员测试测评成绩、民主测评结果、干部一贯表现及实绩档案记载情况,综合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及其与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
(七)讨论决定。领导小组根据竞争人员测试测评、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情况提出拟任人选,报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八)公示。
(九)办理任职入档手续。
第十七条 需要公开选拔的,经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由组织部门组织实施,程序参照竞争上岗。
第六章 交流与回避
第十八条 实行科级干部交流制度。加强跨部门交流和本部门轮岗。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交流范围: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丰富经历和锻炼能力的;
(三)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满两个任期的(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
(四)专业性较强不宜交流的,可在本单位、部门进行交流;
(五)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六)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十九条 科级干部交流由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动议,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公示后正式任用。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二十条 在教学单位中,通过民主推荐测评,对于工作业绩突出及群众公认的科级干部,经学院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任期。加大对管人、管财、管物等部门科级干部岗位的轮岗交流力度。推行党政部门之间的轮岗交流,要实行党务干部与行政业务干部轮岗交流的制度。对少数有培养前途的年轻干部也可选派到院外挂职交流锻炼。
第二十一条 实行科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科级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七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二十三条 实行科级干部免职制度。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免去现任职务: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四条 实行科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科级干部降职制度。科级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低职务,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新任职务标准执行。
降职的干部,在新的职位工作两年以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条件的,可晋升职务。
第二十六条 干部降职或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院组织部门提出降职或免职建议;
(二)对降职或免职事由进行审核,拟降职的需听取本人意见;
(三)院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四)办理降职或免职手续。
第八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二十八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党委和组织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申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9 月10 日印发的《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京农职党发〔2007〕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