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委员会
关于系级党政领导班子工作规则的规定(试行)
为加强学院系级(包括院内系、部、分院,以下简称系)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学院系级单位党政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运行机制,根据《北京市实施<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办法》、《北京普通高等学校系级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及工作规则的暂行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系级领导班子是在院党委、行政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工作的领导集体,实行党政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共同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负责。
第二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具有对本单位重要事项的决策权,系党总支委员会议、系务会议、系学术委员会议在其职责范围内具有决策权,并为系党政联席会议提供决策基础和决策实施保障。
第三条 党总支书记(包括部、分院党总支书记,以下简称系党总支书记)和系主任(包括部主任、分院院长,以下简称系主任)共同承担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责任和培养合格人才的根本任务。系党总支书记是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本单位党总支的全面工作,支持系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系主任是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本单位行政的全面工作。系党总支副书记(包括部、分院的党总支副书记,以下简称系党总支副书记)协助书记做好党总支的工作。系副主任(包括部副主任、分院副院长,以下简称系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分管的工作。
第二章 系党总支主要职责
第四条 系党总支委员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本单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的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1.加强理论武装,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增强党员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党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2.做好党员发展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教育和监督干部、党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4.严格执行上级组织及学院的各项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5.针对党支部特点加强工作指导,做好服务党支部、党员和群众工作,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1.组织好本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经常关心、了解师生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把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相结合,促进本单位的和谐稳定。
2.加强师德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激励教职工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形成优良的教风和学风。
(五)牵头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1.与系行政共同做好本单位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教育管理。根据学院要求,参与招生并负责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2.负责管理和建设好团总支、学生会和有关专业社团,组织好学生活动,协助院学生处和团委搞好全院性大型学生活动。
(六)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1.同行政领导一起向学院党委提出本单位干部选拔和人才引进建议,并协助学院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2.同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选拔、聘任、教育、培训、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七)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培养和教育,支持他们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八)做好本单位维护稳定工作和保密工作。
(九)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系行政主要职责
第五条 系行政在系党总支支持下,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负责系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
(二)制定系发展规划、学科和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按规定在系党政联席会上通过并报学院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人才培养、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
1.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完成学院下达的各类教学任务,与系党总支共同做好招生、学生教育管理和就业工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2.组织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实训)室和实训基地建设、教学研究活动,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
3.积极开展合作办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提升自身造血功能,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四)制订实施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师资培训和人才引进计划,做好教师进修和培养工作,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五)同党总支领导一起向学院党委提出本单位机构调整、岗位设置、干部选拔、教职工聘任建议,协助学院做好组织实施。
(六)拟定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做好本单位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做好重大项目的申报和实施,管理本单位固定资产,并接受学院的监管、调控和审计。
(七)制定有关教职工薪酬、奖金分配、自主创收分配建议方案,经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院审批并接受监督。
(八)同党总支领导一起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稳定工作,支持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职代会、学术委员会根据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九)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决策体制机制
第六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一)会议组织
1.系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
2.系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包括系党政正、副职干部。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参加或列席人员。由系党总支书记主持会议,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由系主任主持。
3.提交系党政联席会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需要进行决策的重要议题,应在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二)议事范围
1.研究讨论本单位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2.研究讨论系事业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等重要事项。
3.讨论决定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专业建设、队伍建设、学风建设、招生就业、学生工作等重要事项。
4.讨论决定机构调整、人事安排,以及教职工聘任、培训、考核和奖惩等建议事项。
5.讨论研究系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德育工作、反腐倡廉建设和统一战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讨论研究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7.讨论决定本单位财务预决算、重大建设项目、大额资金使用和经费管理等事项。
8.研究落实学院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
(三)议决程序
1.系党政联席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重大事项决策前,系党总支书记、系主任应充分交换意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系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和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决策,要事先听取系教代会或教职工全体大会的意见。
2.系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讨论重要事项时,与会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需要进行投票表决的重要决定,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讨论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做出表决,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讨论。必要时可向学院党政领导报告。
3.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做出的决定,必要时应及时传达至全系师生员工。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认真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系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七条 系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制度
(一)会议组织
1.系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根据需要,也可以召开系党总支委员会扩大会议,其范围由系党总支确定。
2.系党总支委员会出席人员为党总支委员,系行政主要负责人不是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时可以列席有关会议。根据会议的需要,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总支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
3.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与副书记协商后提出。需要进行决策的重要议题,应在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二)议事范围
1.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学院关于党的工作决定和意见精神,并结合系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2.讨论决定党的建设、党总支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
3.讨论决定学生日常管理和就业工作,大学生科协和专业社团建设,学生辅导员、班主任配备和管理事项。
4.讨论决定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作风等重要事项。
5.讨论发展党员、党内表彰、党员处理等工作。
6.讨论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统一战线工作,以及维护稳定和保密工作。
7.研究落实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议决程序
1.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讨论重要事项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需要进行投票表决的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实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当出现意见分歧较大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先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或向院党委报告。
2.党总支会议研究做出的决定,必要时应及时传达至全系党员干部,并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总支会议汇报。
第八条 系务会议制度
(一)会议组织
1.系务会议是根据系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对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部署并组织实施。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
2.系务会议成员由系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办公室主任和专业主任组成。根据会议需要,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系主任召集并主持,系主任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
3.会议议题由系主任与副主任协商后提出。需要进行决策的重要议题,应在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二)议事范围
1.研究落实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涉及行政工作范围的有关事项。
2.讨论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内容,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
3.讨论落实年度工作和学期工作计划。
4.讨论安排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经费使用和执行等行政工作。
5.讨论安排招生就业等有关问题。
6.研究落实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
(三)议决程序
1.系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后,由系主任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决定,必要时提请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或向学院领导报告。
2.系务会议研究做出的决定,必要时应及时传达至系师生员工,并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将落实情况及时向系务会议汇报。
第九条 系学术委员会会议制度
(一)会议组织
1.系学术委员会是在系主任领导下,对本单位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学术问题进行学术性评议、决策,并为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提供决策咨询。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
2.系学术委员会由本单位领导和本单位的专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以专家、教授为主。根据会议需要,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3.会议议题由系主任和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研究确定。凡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应做好充分准备。
(二)议事范围
1.审议本单位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等重要事项并进行学术评议或提出咨询建议。
2.审议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方案及成果。
3.对本单位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推荐奖励人员等进行学术水平评议。
4.组织单位内学术报告会,推动本单位开展学术环境和学术团队建设。
5.研究落实学院规定和系主任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议决程序
1.系学术委员会必须按照国家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倾听专家、教授的意见,按规定作出决定。
2.系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的应到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才能有效。学术委员会决定事宜须进行无记名投票,以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的半数(不包括半数)为通过。
3.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认真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学术委员会会议汇报。
第十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党总支委员会议、系务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议事内容凡涉及会议成员本人或其亲属必须回避的事项时,有关成员应回避。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员列席系党政联席会议、党总支委员会议、系务会议、学术委员会议,有权对不符合廉政要求的决定和行为提出修改和纠正意见,必要时向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党总支委员会议、系务会议和学术委员会议,必须有专人用专用记录本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应详实、准确,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存档备查。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会议议决的事项,必要时可形成正式文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印发。
第十三条 相关制度
1.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系党总支理论中心组每月至少要集中学习一次,有关廉政内容的专题学习每年不少于两次。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工作和学习的关系,定期交流学习心得和体会,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
2.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加强自身监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民主生活会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向学院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报告。
3.坚持述职述廉制度。系党政领导班子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和系教代会的监督作用,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监督作用。要定期向党员或教职工述职述廉并报告工作,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要坚持定期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尊重群众的评议意见。要发挥专家、教授的作用,对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督导和监督。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五章 保证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要加强对系级单位党政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党政领导班子建设,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十五条 系党政主要领导要严格遵守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系党总支每年要检查一次民主集中制的执行情况,并向学院党委、纪委报告。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和行政要定期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作为系级领导班子和成员工作考核内容,努力形成党政团结协作、共同负责的良好工作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学院系级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学院所属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中共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