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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中共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委员会党务公开网    发表时间:2015-03-18

中共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委员会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接收预备党员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和学习、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缴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要重视在优秀大学生、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在行业中有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中发展党员。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师生员工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七条  入党申请人要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申请人的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指出争取入党的努力方向。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经党总支审议,并报学院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一)确定入党培养联系人。
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组织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制订培养教育计划,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帮助,并按要求认真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二)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
    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三)培养教育的形式和内容。
    党组织要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及综合表现情况,每个季度应至少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为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工作学习表现、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观念,本人历史、家庭主要成员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情况。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防止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主要条件。对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主要看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表现以及群众的认可度。院党委、各党总支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本人要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要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二条  确定发展对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经党总支审议,并报学院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  确定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习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的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等。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要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的培训。院党委组织部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以及其他有关知识。学习的文件和材料主要是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及《入党教材》等。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公示。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总支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作为发展对象的,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七条  支委会审查。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经党总支审议后报院党委预审。
    第十八条  院党委预审。支部大会讨论接受预备党员前,院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十九条  支部大会讨论。经院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要统计在票数内。
    第二十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五)发展对象发言。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党委审批。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报党委审批前,党总支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入党审批前的谈话。院党委审批前,要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要着重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熟悉党员义务、权利的情况及觉悟程度,审查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同时对发展对象提出要求和希望。谈话人要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院党委汇报。
    第二十三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要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要向本人说明未被批准的原因,做好思想工作。
    预备党员批准后,党总支负责保管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  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要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要逐个审议和表决。
党委审批程序:
    (一)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及组织考察谈话意见。
    (二)党委成员讨论。
    (三)全体委员表决。
    (四)党委作出审批决定。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五条  党总支要及时将院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入党宣誓。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院党委或党总支(党支部)组织进行,除应宣誓的预备党员参加外,可吸收其他党员参加。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教育和考察。党组织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考察期间要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全面掌握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表现。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要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要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党总支审议,并报党委批准。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公示。预备党员转正前,党总支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对预备党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转为正式党员的,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程序。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党总支审议;报院党委审批。
    第三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
    (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预备期间的表现,主要优缺点,今后的努力方向,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清楚的问题。
    (二)支部委员会介绍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表现以及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的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三)党员讨论发言。
    (四)支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二条  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要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本人要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党组织要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院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四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党员材料的保存与归档。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要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院党委组织部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院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委将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基层党组织通报。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向院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认真做好对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党总支、党支部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院党委要求制定每年党员发展工作计划,认真做好党员发展日常工作,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
     第三十七条  院党委严肃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共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