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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经济项目招投标管理的规定

作者:中共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委员会党务公开网    发表时间:2011-11-17

    为规范我院对外经济往来活动,贯彻中纪委和北京市委、北京市纪委的有关规定,现对经济项目实行招投标管理做如下规定,各单位要认真遵照执行。
    一、招投标项目 
    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我院“三重一大”制度的要求,凡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与维修、大宗采购等经济活动都要实行招投标管理。
 
    二、项目论证 
    项目要充分论证,成熟后由主管院领导向党政联席会议提出书面报告,批准后实施。
 
    三、成立招投标工作委员会
    由主管院领导牵头或由院领导指定人员(在职中层以上干部)牵头,成立由5~9人组成的项目招投标工作委员会,管理全部招投标活动,向上级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计划财务处和院纪委派人参加各招投标委员会的工作,教务处设备科派人参加所有办公、教学和科研设备建设或采购项目。
 
    四、公开组织招标
    制定招标书,详细描述标的,以公开的形式和途径发出招标意向,每项标的至少确定三家以上(含三家)投标单位。
 
    五、公开组织投标
    根据具体项目,组织7人以上专家组,招投标工作委员会成员与专家组成员可以交叉,重要的、专业要求较高的项目应聘请院内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审查投标方资格,直接听取并详细论证投标条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六、鉴定合同
    招投标工作委员会负责与中标方进行商务谈判,确认所有细节,鉴定项目合同。
 
    七、组织或监督实施
    由实施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活动,招投标工作委员会要进行全程监督。重要项目或国家有规定的项目应聘请监理。
 
    八、项目验收
    招投标工作委员会负责项目验收和总结。
 
    九、其他
    例行的经济往来活动(如购置燃煤燃油、教材,订购报刊杂志等)可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要遵从市政府和市建委的有关规定。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