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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中共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委员会党务公开网    发表时间:2011-11-17

各党总支、党支部: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印发了《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根据我院实际,就其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学院工作人员的党费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绩效补贴、职务补贴、职务津贴,扣除个人所得税。交纳的比例为: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2.党委留存党费的比例不变,即:支部留存党员交纳党费总数的35%,学院党委留存40%,上缴市农工委25%。
 
    3.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各党总支、党支部接到通知,请认真做好学习、传达工作,确保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到每个党支部、传达到每一名党员,使他们了解、掌握和执行文件的新规定、新要求,积极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2008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