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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关于做好两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作者:中共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委员会党务公开网    发表时间:2011-11-17

各中层单位:
    2010年5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10〕15号)(以下简称《移居管理规定》)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以下简称《报告有关事项规定》)两项法规,将从2011年1月在全国范围内实施。2010年12月,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两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组通〔2010〕141号),对贯彻实施两项法规作出了统一部署。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现将我院贯彻落实两项法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统一思想认识,提高贯彻落实两项法规的自觉性
    两项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促进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和制度创新。两项法规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单位要根据通知要求,充分认识学习贯彻两项法规的重要意义,组织本单位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两项法规,使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深刻领会两项法规的精神实质和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如实报告的自觉性,积极主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配偶子女移居情况。
    二、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两项法规的各项要求
    两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院纪委(监察处)和组织人事处共同负责组织具体实施,负责协助市委组织部做好市管干部的报告工作。
    (一)《报告有关事项规定》的报告办法和要求
    1、适用范围:副处级以上干部。
    2、报告事项包括:
    (1)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①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②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③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④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⑤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⑥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⑦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⑧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2)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①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②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③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④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⑤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⑥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3、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①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②不如实报告的;
    ③隐瞒不报的;
    ④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4、报告办法:
    (1)首次报告办法。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要在2011年1月31日前完成。
    (2)日常报告办法。以后每年1月31日前,相关领导干部都要按照《报告有关事项规定》所列事项,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的情况。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领导干部发生《报告有关事项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上报组织人事处。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适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3)具体要求。由本人亲笔填写,并在信封上签名。
    (二)《移居管理规定》的报告办法和要求
    1、适用范围:
    (1)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2)没有子女,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
    (3)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
    但经组织批准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特需高级科技人才和通过其他途径回国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除外。“移居国(境)外”,是指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2、报告事项包括:
    (1)配偶、子女移居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2)配偶、子女移居类别;
    (3)配偶、子女持何证件及证件号码;
    (4)配偶、子女移居原因及方式;
    (5)配偶、子女移居费用和资金来源;
    (6)配偶、子女在国(境)外的住址;
    (7)配偶、子女在国(境)外的工作单位及职务。
    3、 本规定适用人员违反本规定,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等方式予以处理。
    4、报告办法:
    (1)首次报告办法。适用《移居管理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上述适用范围所列情形的应在2011年1月31日前完成上报。
    (2)日常报告办法。适用《移居管理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已报告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变动报告表》,上报组织人事处。新适用《移居管理规定》的工作人员,有涉及《移居管理规定》中第二条的人员,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报告表》,上报组织人事处,没有的不须填报。
    (3)具体要求。由本人亲笔填写,并在信封上签名。
    三、有关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两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做到应报尽报,没有遗漏。
    2、院纪委和组织人事处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要求妥善保管报告材料,严格查阅和审批手续。干部管理权限发生变化时,由专人负责及时转交报告材料。所需信封和表格由组织人事处负责统一印制发放。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3年制定的《关于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京农职纪发〔2003〕1号(附件8))、2006年制定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京农职党发〔2006〕42号)同时废止。
 
    附件:
    2.《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
    3. 关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的填写说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报告表》、《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变动表》 点此下载
 
 
                     中共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