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1.学院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
2.专业建设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
3.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4.教学、科研、学生、行政管理等重要政策和规章制度制定 修订等事项。
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实践教学、产教融合等重要事项。
1.专业设置、调整、建设、认证与评估;
2.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
3.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
4.在线精品课程、一流核心课程及其他教学项目建设;
5.教学计划、教学运行、教学质量管理;
6.教材编写选用、优秀教材评选等;
7.研究实践教学、产教融合建设等事项。
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1.人才工作规划的制定;
2.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
3.年度人才引进及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4.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才项目人选推荐申报。
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1.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 责人选任;
2.学科带头人、专业负责人,各级重点科研机构、派出机构、 教学示范中心等教学科研平台负责人选任。
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1.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与合作等重要项目立 项和实施方案;
2.教师出国(境)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等事项;
3.主办或承办国(境) 内外学术会议等事项。
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1.教职工聘用、调动、晋升、离职等事项;
2.教职工年度和聘期考核的事项;
3.教职员工职称职级评定的事项;
4.教职工薪酬分配、绩效及奖励分配等事项。
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1.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学生等方面的表彰、奖励人员评 定等事项;
2.校级及以上教学、科研、管理、学生等方面的重大表彰、 奖励人选推荐等事项。
(九)其他应由党总支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总支会议一般每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总支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总支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总支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总支委员到会。党总支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总支书记请假。不是党总支委员的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总支会议,不是党总支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党总支会议。根据需要,党总支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总支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总支委员提出建议、党总支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总支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行政主要负责人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总支书记、行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党总支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党总支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党支部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党支部、工会组织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党总支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及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党总支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总支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党总支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总支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总支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总支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总支会议决策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总支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总支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党总支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党总支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党总支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总支委员或学院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总支委员会汇报。党总支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所属各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总支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院党总支要指定党政办公室专人负责做好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XXX学院党总支制定,经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原《XXX院(系)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2
XXX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指导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总支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会议。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院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主要
包括: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学习传达上级有关
重要文件、会议、讲话精神;
(2)根据上级有关决策部署要求开展的重大活动、重要专
项工作方案;
(3)落实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的相关举措;
(4)落实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安排;
(5)研究部署学院相关重点工作等。
2.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发展规划;
(2)专业建设工作规划和计划;
(3)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4)学院综合改革方案、重要改革举措;
(5)教学、科研、学生、行政管理等重要政策和规章制度
制定修订等。
3.学院所属机构、单位,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所属机构、重点科研机构、教学示范中心等的设
置、调整;
(2)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
类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
(3)各类专项工作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
4.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审定和执行;
(2)预算外1万元以上、预算内10万元以上的大额度资金支出或调整;
(3)社会捐赠的资金使用及分配方案;
(4)学院创收经费的资金使用及分配方案;
(5)财务预算和资金使用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项目设立及安排
方案;
(2)实训室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教学、科研及办公房屋的配置、调整;
(2)重要教学、实训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调整;
(3)其他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调整;
(4)拟报学校批准的重要资产处置方案及实施中的重要事
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的事项;
(2)与地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产学研合作项目的设
立、方案及协议等事项。
8.各类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校园安全(公共卫生、实训室、治安、消防、反恐、
民族宗教等)的责任落实、隐患排查和处置整改等事项;
(2)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教职员工聘用、调动、晋升、离职;
(2)教职员工年度和聘期考核;
(3)教职员工职称职级评定;
(4)教职员工薪酬分配、绩效及奖励分配。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人才工作规划的制定;
(2)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
(3)年度人才引进及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4)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才项目人选推荐申报。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专业设置、调整、建设、认证和评估;
(2)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
(3)培养项目的立项实施和终止。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实践教学、产教融
合等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
(2)在线精品课程、一流核心课程及其他教学项目建设;
(3)教学计划、教学运行、教学质量管理;
(4)教材编写选用、优秀教材评选等;
(5)研究实践教学、产教融合建设等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等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入学注册,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等学籍管理;
(2)招生录取工作;
(3)毕业、就业工作;
(4)各级学生表彰奖励,学生违规、违纪惩处等;
(5)困难学生帮扶。
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1.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校级以上重点科研机构申报与建
设;
2.科研团队组建、管理机制、制度建设;
3.科研项目推荐申报、过程管理、结题管理;
4.学术交流和交叉科学研究的组织实施和保障;
5.科研经费预算、支出、决算等管理;
6.重要科研成果培育,科研成果转化;
7.科研奖励申报和推荐,科研奖励绩效分配等。
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1.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与合作等重要项目立
项和实施方案;
2.教师出国(境)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
3.主办或承办国(境)内外学术会议。
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1.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
2.学科带头人、专业负责人,各级重点科研机构、派出机构、
教学示范中心等教学科研平台负责人选任。
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1.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重大表彰、奖励人选评定
等事项;
2.校级及以上教学、科研、管理、学生等方面的重要表彰、
奖励人选推荐等事项。
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由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贯彻落实校党委关于加强学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1.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重要文件、会议、讲话精神等;
2.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部署要求开展的重大活动、重要专项
工作,制定的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方案等。
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1.加强思政课程建设的事项;
2.推进课程思政建设的事项;
3.构建“五育并举”育人体系的事项;
4.加强三全育人工作的事项;
5.根据师生思想动态研判结果,做好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等事
项。
6.落实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事项;
7.落实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等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1.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等事
项;
2.落实党外知识分子、党外代表人士等统战工作事项;
3.落实民族宗教工作等事项;
4.落实安全稳定工作,平安校园建设,实训室安全,敏感时
期、重要节点的安全保障等事项;
5.落实国家安全人民防线、保密工作等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1.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任务分工、责任清单、检查考核、整改
方案等事项;
2.定期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制等事项;
3.落实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方案等事项;
4.落实党员廉洁教育、纪律教育、警示教育等事项。
(五)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 2 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总支书记、行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一般由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纪检委员,院长、副院长)。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党总支书记、院长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总支书记、院长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的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工会组织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学院党政办公室,学院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总支书记、院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总支书记、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党总支书记、院长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或学院所属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学院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所属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 XXX学院制定,经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原《XXX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3
XXX学院分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指导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分学术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学术事务有序开展,根据《北京农业职业学院章程》《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二条 分学术委员会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对本专业领域的教学水平和教学成果及名师评审等进行评定和推荐。
(二)在科研立项组织实施、科技成果、社会服务和技术推广转化等方面开展评审。
(三)在人才引进、人事聘任等事项中进行学术评议。
(四)在奖励推荐等事项中进行学术把关。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三条 分学术委员会议事程序按照《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即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第四条 分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一名委员主持。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条 分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坚持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需要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的,须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表决。形成的会议决议要进行详细、真实的记录。
第六条 会议可以根据议题需要,允许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
第七条 会议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若需公示,则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天。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须重新召开分学术委员会会议予以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八条 分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九条 分学术委员会委员要本着对本部门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会议议题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做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与会人员必须严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委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XXX学院制定,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原《XXX院(系)分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