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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风险防控完善区县局级领导班子“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作者:中共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委员会党务公开网    发表时间:2011-11-17

    为进一步规范区县局级领导班子“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决策制度,加强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在全市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发[2008]26号),制定本意见。
    一、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研究党的思想、组织、制度、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重要规划和意见;研究并决定职责范围内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并决定干部任免、考核、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等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研究并决定职责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股权转让,土地使用和拍卖,国有(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大宗办公设备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重大招商项目、科研项目及对外投资等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研究并决定年度财政预算,调整预算、决算,专项经费,大额办公经费(固定支出除外)和银行信贷资金等事项。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酝酿阶段
    1、充分征求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期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提议、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应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按规定需进行民主协商或听取人大、政协、民主党群、群众团体等意见、建议的,应事先履行有关程序。
    2、适当进行酝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领导班子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领导班子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报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有关部门或相应机构一般应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决策阶段
    1、保证出席人数。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有关会议。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缺席的,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得决策“三重一大”事项。
    2、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安排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有关决策建议,班子成员应逐个表态;因故未到会的,可书面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分歧较大的,可请求上级组织裁决。表决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不同议题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有关会议纪要,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会议文件及有关讨论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4、组织列席旁听。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可视情况组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或服务对象等列席有关会议。监察机关(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列席行政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三)执行阶段
    1、分工组织落实。经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严格执行决策。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3、加强督查反馈。区县局级单位要建立健全决策督查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要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向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风险防控要求
    (一)细化实施细则,规范决策程序。区县局级单位要健全完善党政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科学界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进一步明确“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提出、论证、审议、决定、公布及实施程序,合理细化工作流程,规范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决策权限、决策内容。
    (二)排查廉政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区县局级单位要结合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要求,围绕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对照查找每个环节容易产生腐败行为的风险点,依据风险发生概率及损失程度确定风险等级,并针对决策、执行过程和监督、检查、考核等关键环节,进一步健全完善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风险防控措施。
    (三)公开权力运行,扩大民主范围。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区县局级单位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和风险防控情况,可通过公开栏、局域网、党内报刊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开征求意见、组织社会听证等制度;对重要干部的选拔任用,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探索实行部分职位职数公开、任职条件公开、任用程序公开、分管工作公开等制度,逐步加大差额民主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和差额票决力度,进一步扩大公开选拔的范围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
    (四)实施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市委巡视机构应将区县局级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风险防控情况列为巡视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其作为职责绩效考核、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以及执行决策不力或错误执行决策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本意见适用于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工作机构;市高级人民法院、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和第二分院;区县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法院和检察院。以上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本意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于2010年底前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备案。市属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区县局级以下党政领导班子参照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