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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业职业学院2023年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章程

2023年12月27日 17:17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章程制定政策依据

为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学校代码、教育主管部门

1.学校名称:北京农业职业学院

2.学校代码:1110

3.教育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层次、办学类型、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1.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3.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北京农业职业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办学地点

南校区: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稻田南里5号

北校区:北京市海淀区香山普安店29号  

清河校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二拨子2号

第五条 招生依据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领导小组

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高职(专科)生招生工作。

第七条 实施机构

学院招生就业处是我校招生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监督机构

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自主招生计划

第九条 自主招生计划

1:普通考生招生计划

专业名称

学制

招生计划

上课地点

计划数

其中:招收
农村户籍

园艺技术

三年

30

15




南校区

园林技术

三年

30

15

环境艺术设计

三年

25

13

动物医学

三年

23

11

宠物医疗技术

三年

30

15

畜牧兽医

三年

20

10

动物医学(医学动物实验)

三年

20

10

食品检验检测技术

三年

30

15

药品生物技术

三年

30

15

食品质量与安全

三年

30

15

水利水电工程技术

三年

30

15

给排水工程技术

三年

22

11

水环境智能检测与治理

三年

22

11

旅游管理

三年

22

10

会展策划与管理

三年

22

11

大数据技术

三年

22

11

联网应用技术

三年

22

11

工商企业管理

三年

22

11

北校区

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关务管理)

三年

22

11

法律文秘

三年

22

11

大数据与会计

三年

22

11

设施农业与装备

三年

30

15

清河校区

无人机应用技术

三年

22

11

2:三农服务人才招生计划

专业名称

学制

招生计划

上课地点

计划数

其中:招收
农村户籍

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管理(村务管理)

三年

200

150

南校区

休闲农业经营与管理

三年

27

20

清河校区

农产品流通与管理(特色农产品经营)

三年

27

20

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管理(农村电商)

三年

27

20

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管理(农村金融管理)

三年

28

21

设施农业与装备(智能温室)

三年

27

20

现代农业装备应用技术(都市农业装备)

三年

27

20

现代农业装备应用技术(低空无人机植保技术)

三年

27

20


第四章  报名与录取

第十条 报名办法

考生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或符合报考条件的非京籍考生),具备高级中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毕业或同等学历。

普通考生:要求参加2022年北京市高考报名,符合高考报名体检要求,取得高考资格。

村务管理专业考生:要求参加2022年北京市高考报名,符合高考报名体检要求,取得高考资格。

由市农委牵头组织,经乡镇、区组织部门的推荐审核,需符合以下条件:有意愿到农村工作,具有高中(中专、技校)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有学习意愿且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的社会青年;具有高中(中专、技校)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在职村干部,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高素质农民考生:要求参加2022年北京市高考报名,符合高考报名体检要求,取得高考资格。

要求年龄在50周岁以下,已经取得普通高中或同等学历以上的考生。

第十一条 报考专业及成绩评定

一、报考专业

1.普通考生可从上表1中选报2个专业,并可选择是否服从调剂。

2.农村经营管理(村务管理)专业考生,采取个人报名、乡镇推荐、区委组织部审核把关的方式,取得报考资格。

3.高素质农民考生,可从上表2中选报以下七个专业: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管理(休闲农庄经营管理)、农产品流通与管理(特色农产品经营)、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管理(农村电商)、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管理(农村金融管理)、设施农业与装备(智能温室)、现代农业装备应用技术(都市农业装备)、现代农业装备应用技术(低空无人机植保技术)。

二、考生综合成绩评价

1.普通考生,考试分为线下笔试成绩和线下面试两部分,

总成绩=笔试成绩(150分)+面试成绩(150分)

2.村务管理专业及高素质农民人才培养考试,采取在线笔试和网络视频面试两部分。

总成绩=文化课综合测试成绩(150分)+网络视频面试成绩(150分)

三、免试政策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考生可免试入学,总成绩计300分。

1)高中应届生高中阶段语文、数学、外语学业水平考试均合格并经我院招生考试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的考生。

2)高中往届生会考成绩语文、数学、外语均在 C 级(含)及以上并经我院招生考试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的考生。

3)获得政府奖学金及其他市级以上智育奖学金者(含宏志奖学金)。

4)获得市、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的考生。

5)获得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职业技能证书。

6)服役期间获得过优秀士兵荣誉称号、荣立个人或集体三等功以上的考生。

7)户籍在北京市政府认定的经济薄弱村、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考生。

8)获得二级及以上运动员等级证书的考生。

2.报考村务管理专业及高素质农民人才培养考生,不享受任何免笔、面试及奖励加分政策。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自主招生的选拔和录取工作,本着“公平公正、综合评价、注重素质、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专业志愿,按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录取过程中不单独为农业户口考生划定录取分数线,不设男女生录取比例。

3.村务管理专业和高素质农民学历教育,单独划定录取分数线。村务管理专业录取需经过相关组织部门政审同意后方可录取。

4.录取时执行北京市高考体检统一标准。体检结果有限报说明的考生请注意查询不宜报考专业。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后果自负。

5.考生被录取后,不得再参加本年度各类普通高考。已交纳的高考报名考试费用,将按规定返还考生本人。

第十三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语种要求:考生的外语语种不限。本院除英语外无其它语种课程。

2.体检要求:体检信息表明患有色盲、色弱的考生不宜报考园林技术、园艺技术、动物医学类、食品检验类、药品生物技术类专业;患有传染性疾病或病毒携带者不宜报考食品类专业。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为依据。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四条 收费标准

普通类专业学费为6000元/学年;涉农类专业免收学费。

2023年招收涉农类专业有:园林技术、园艺技术、动物医学、宠物医疗技术、畜牧兽医、动物医学(医学动物实验)、设施农业与装备。

住宿费650---1200元/学年(以实际入住宿舍楼的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大中专学生生活物价补贴标准的通知(京教财[2010]40号)文件规定,凡在我院就读的学生,涉农专业每月每人发放200元生活物价补贴,普通专业每月每人发放60元生活物价补贴;学院设置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4500元/生/年、二等助学金2800元/生/年);院内设院长奖学金(2000元/生/年)、学院奖学金(一、二、三等分别为1000元/生/年、600元/生/年、400元/生/年)和三好生、优秀团员等奖励;新生入校报到时开辟有绿色通道;为家庭经济困难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在一些特别岗位还能获得专业技能的提升。

奖助学金及学费减免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部按照上级相关政策评审公示进行。

注:以上奖助标准均为上一年度标准,准确标准以当年规定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录取公布、新生报到及入学资格复查要求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对其进行复查,如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联系电话、网址等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10-89909885、89909890

             4000022987、4000044987

学院网址: https://www.bvca.edu.cn/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部门

本章程由北京农业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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