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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2015年06月05日 00:00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教职工出国(境)(含港澳台)管理,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院出国(境)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

  第二条 我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工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归口管理,因私出国(境)工作由组织人事处负责审批和管理,学院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并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教职工因公、因私事申领出国(境)证照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因公、因私事出国(境)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 学院组织人事处按规定对以下人员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登记备案:副处级以上干部(含享受同等待遇人员)、涉密人员、处于脱密期等人员(含脱密期内的离退休人员)。

第二章  因公出国(境)管理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指国家、地方或学院因公务对外交往的需要,派遣团组和人员到国(境)外执行公务活动,包括考察、访问、参会、讲学、援外、驻外、学习、进修、参赛、参展、合作研究等。

  第六条 审批原则与要求。

  (一)我院审批因公出国任务按照“任务明确、队伍精干、勤俭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

  (二)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

  (三)考察团组总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培训团组总人数一般不超过25人,团组成员应具备出国执行公务的业务能力。

  (四)必须持有发自邀请方本土的邀请信函。邀请信函应使用邀请方的官方语言或者通用语言,用公函纸打印,有邀请人的签名,载明出访内容、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方法。

  (五)必须出具详细的出访日程安排。

  第七条 审批程序。

  (一)学院现职正副院级干部因公出访,本人持中外文邀请信、出访日程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填写《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1),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相关院领导审批。

  (二)学院现职处级以下(含处级)教职员工因公出访,本人持个人出国申请、中外文邀请信、出访日程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经所在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填写《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1),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相关院领导审批。

  (三)因公出国、赴港澳应提前2个月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出申请,因公应邀赴台出访应提前3个月申请。

  (四)因公出国(境)出访任务经学院批准同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市外事主管部门及市台办审批。

  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的副处以下(含副处)人员需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配偶单位出具的政审情况,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持组团批件到院组织人事处进行政审。政审通过后,组织人事处需在审查批件上盖章,并由党委副书记或其委托人签发因公出国审查批件。在政审有效期内再次出国的副处以下(含副处)人员,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有关程序出具《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第九条 因公出国(境)教职员工,在外期间没有获得国外酬金的,院内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受国家或地方外派执行境外任务的教职员工,其福利待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证照管理。

  (一)因公出访证照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管理,持照人需在回国(境)7天内及时上缴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二)公务普通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请办理。

  (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组织出访人员前往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

  (四)因公出国(境)证照逾期不交或遗失证照又不报失的,学院不再受理持照人出访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纪律与监督。

  (一)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出访路线,或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参加与访问任务无关的活动和会议。

  (二)在外期间,因私外出须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不得随意单独活动。

  (三)在外期间,严禁出入赌博场所,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资金参与赌博活动,不准以任何借口自行或接受接待单位安排前往赌博场所,严禁进行网络赌博。

  (四)在外期间,严禁出入色情场所和观看色情表演,不得参加涉及低级趣味的娱乐游览项目。

  (五)不得借出访之机谋取私利。

  (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送礼品。

  (七)不得使用公款大吃大喝,聚众酗酒;不得使用公款购买高档消费品、礼品或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

  (八)增强安全保密意识,未经批准,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包括纸质文件和电磁介质等);妥善保管内部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文件和资料;不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九)增强应急应变意识,注意防范反华敌对势力的干扰、破坏,避免与可疑人员接触,拒收任何可疑信函和物品。

  (十)增强防盗、防抢、防诈骗的自我保护意识,遇到重大事项应及时与我驻外机构取得联系。

  (十一)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用因私证照出国(境)执行公务。

  (十二)严禁搞公费出国(境)旅游。

  第十二条 其他。

  (一)参加国际会议及研讨会应有论文被会议收录,且一篇论文一般只能由一人参加。

  (二)申报国家公派留学,归国服务期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服务期未满不得申报各类公派留学任务。

  (三)退(离)休人员,一般不安排因公出访任务。

  (四)由国家汉办派出执行其他学院汉语教学任务的,一般不予以延期。

  (五)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申报因公出访任务。

第三章  因私出国(境)管理

  第十三条 因私出国(境)指未列入国家、地方或学院公派计划和经费资助,自费出国留学、进修、参加学术会议、探亲访友、旅游、定居、就业、继承财产和其它非公务性活动等。

  第十四条 有关人员限制出境的,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出境后可能对国家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纪检监察部门、保卫、保密部门正在调查的有关案件的调查对象。

  (五)具有其他不宜出国(境)情况的。

  第十五条 审批程序。

  (一)学院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经所在单位同意后,须提前两周提交《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因私出国(境)申请表》(见附件2)、出国事由的证明材料(邀请函、证明、协议书等),以及公安部门统一印发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审批表》一同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由组织人事处报有关院领导审批,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二)副处级以下教职工(非登记备案人员)利用法定节假日和学院假期因私出国(境)由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审批和管理(科级干部要报主管院领导批准),自行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非节假日期间出国(境)的须经所在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须提前一周将《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因私出国(境)申请表》(见附件2)及所有材料报组织人事处(因私出国留学、进修、合作研究的教职工还应提供国外机构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复印件),由组织人事处报有关院领导审批,并履行请销假手续。

  (三)因自费出国留学、定居、就业等长时间在国(境)外,须办理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规定解除相关协议、聘用合同、办理离校手续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十六条 出国时限及工资待遇。

  (一)在职教职工出国(境)旅游、访友及探望亲属原则上只能利用法定节假日或寒暑假。因私在国外的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非法定假期因私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在职教职工到我院工作原则上满一年方可申请因私出国。在试用期、见习期内不得申请因私出国(境)。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一般不作时间限制。

  (二)经学院批准的因私出国(境)人员,在批准期限内保留其公职。

  (三)因私出国(境)留学进修和非法定假期出国(境)探亲、访友,出国(境)期间停发基本工资、补贴及院内岗位津贴。特殊情况教职员工可以申请延长探亲假,但必须经过所在单位同意、学院批准,探亲假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四)法定出国(境)探望配偶的,时间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出国(境)期间,停发院内岗位津贴,前三个月基本工资正常发放,出国(境)期间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

  (五)保留公职期间,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因私出国(境)人员不享受在职教职员工工资及福利待遇。住房公积金和保险的全部费用(单位承担部分与个人承担部分之和)由本人承担。

  (六)因私出国人员本人应按时回校并及时到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办理报到销假手续。组织人事处凭所在单位的报到证明,恢复其工资及院内岗位津贴等待遇。

  第十七条 现任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照由学院集中管理。取得因私出国(境)证照的现任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部,在未出国(境)期间须将证照交组织人事处保管。申请因私出国(境)应在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凭办理完结的审批表到人事处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回国后须在10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照上交。

  第十八条  因私出国(境)纪律。

  (一)教职工申请非节假日期间因私出国(境)须按照学院关于教职工考勤请假的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各单位负责人对申请人履行请假手续进行管理。

  (二)因私出国(境)原则上不能延长出国(境)期限,不得改变出国(境)事由。请假出国(境)的教职工,应按期返回工作岗位,回国后按考勤相关规定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到销假。未经学院批准、逾期不归或擅自改变出国(境)事由的,学院依据相关人事管理制度,按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

  (三)经批准因私出国(境)的教职工,费用一律自理。按照因私出国(境)进行申请审批或持因私护照出国(境)的,不得报销相关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摊派费用,发现违规报销费用,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四)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要严格遵守有关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从事公务活动,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发生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学院报告。在国(境)外期间发现违纪违法行为,损坏党和国家形象、危害国家安全或造成国家损失的,要按党纪、政纪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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