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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2014年11月17日 00:00  点击:[]

  为进一步深化我院用人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切实做好我院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建立和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充分调动各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院人才培养和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京人发〔2008〕12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岗位管理制度是现代人力资源配置与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学院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施人员聘用制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实施岗位设置管理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坚持办学以人才培养为主导,以教师为主体,深化学院用人和分配制度改革,创新学院人事管理体制,转换学院用人机制,优化学院资源配置,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学院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建设一流职业学院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要根据教学、科研、管理任务的需要,遵循总量控制、优化结构、突出重点、精干高效、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严格考核原则。

  2.各类各级岗位均在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内设置。

  (1)管理岗位的设置要以适应增强学院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设置。

  (2)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学院工作及人才成长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需要,根据岗位专业要求、责任、工作量及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

  (3)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维护操作技能,提高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并参照市人事局规定的工种目录确定。已经实现了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4)特设岗位的设置要根据学院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特设岗位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方可设置。该岗位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规定的程序予以核销。

  二、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学院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全部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三、岗位设置类别

  1.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型。

  2.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从事学院及内部机构和人员组织、管理、协调等事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分为院级领导岗位、内设处级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学院领导岗位的设置,根据现行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由学院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3.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应在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内,由学院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根据岗位专业要求、责任、工作量及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

  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包括根据学院的办学目标、定位和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需要所设置的教学岗位、科研岗位、实训指导教师岗位。其中教学岗位分为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科研为主型岗位;科研岗位只设科研为主型;实训指导教师岗位分为实践指导教师岗位和实验技术岗位两种类型。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技术、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经济、医疗卫生、农业技术等专业技术岗位。

  4.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5.根据学院事业发展的特殊需要,经一定程序核准,可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是在学院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之外,根据学院事业发展特殊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设置、核准与备案,经批准设置的用于聘用高层次人才的非常设岗位。

  四、岗位等级

  1.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

  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级至十级职员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2个等级。

  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二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3.我院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3个等级: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三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4.特设岗位的等级由学院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确定。

  五、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

  岗位总量指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总和。岗位总量的确定根据北京市编制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和学院实际工作需要综合确定。

  (二)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我院属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学院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我院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学院专业技术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0%,并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要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三)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1.管理岗位。管理岗位各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和职员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管理岗位三、四级岗位数按院级领导班子职数确定,其他管理岗位数按照学院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从严从紧的原则确定。

  学院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确需兼任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对经批准同时在教师岗位和管理岗位任职(简称“双肩挑”)的人员,应按其执行的岗位工资的类别占相应岗位类别的职数,并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且不得突破岗位类别的控制比例。管理人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执行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原则上应以工作急需为主,严格控制数量,严格审批程序。

  2.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按照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和高级职务岗位设置的意见(试行)》(京人发〔2005〕44号)执行。 

  (2)教师岗位中教学岗位的最高设岗等级为教授二级岗位,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二级,其它教师职务岗位和非教师职务岗位的最高设岗等级依不同情况设定。

  (3)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分别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l: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3.工勤技能岗位

  根据市人事局有关规定,我院工勤技能岗位最高等级为三级。技术工岗位三、四、五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4:4:2,普工不分等级。技术工等级结构比例由学院根据实际提出方案报主管部门核准。

  4.特设岗位的数量和等级

  应根据学院事业发展的特殊需要和所聘用高层次人才的能力和水平,按照有关规定的核准程序予以确定,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不受学院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六、岗位任职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学历(学位)、能力或技能要求以及岗位所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1.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要求的基本任职条件包括:遵守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具有岗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2.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担任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各等级职员岗位基本任职条件: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职员岗位具体条件。

  3.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及北京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正高级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任职具体条件按北京市规定执行,其他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具体条件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对于直接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在严格人员聘用条件、建立对直接聘任人员考核制度的基础上,可以聘用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4.各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三级、四级技术工岗位,高中及以上毕业的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初中及以下毕业的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8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

  (二)各类各级岗位的具体聘用条件

  学院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岗位的实际情况,参照现行的党政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要求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管理的有关规定,着眼于妥善处理教职工业绩与资历、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个人发展与团队建设以及学院现有工作人员平稳过渡与教职工队伍长远建设需要等关系,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要求,分别制定各类各级岗位的具体聘用条件。

  七、岗位设置程序、核准与备案

  1.制订方案。根据国家及北京市制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按照学院特点和发展规划,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对单位的职责、公益目标任务进行分解,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拟定各类、各级岗位的数量和岗位等级设置。以岗位满负荷工作量为基础划分岗位的职责范围,确定不同岗位的名称、类别、等级和不同岗位之间及其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编制岗位设置方案,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确定。

  2.方案核准。岗位设置方案由学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3.编制岗位说明书。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明确岗位名称、工作性质、职责权限、工作目标和任务、岗位等级、任职条件和绩效考核标准等主要内容,作为人员聘用和管理的主要依据。

  4.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学院依据人员聘用规定,根据经核准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实施办法应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并经学院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并按照规范程序实施岗位聘用工作。实施办法应包括: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任职条件;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择优条件及程序;岗位聘用程序(岗位聘用结果应予公示);聘用委员会人员组成办法;聘用合同样本;岗位设置工作实施的进程安排;其他有关情况。

  5.实施办法与聘用结果备案。学院将实施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聘用结果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我院的岗位设置方案因业务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确需变更,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八、岗位聘用与管理

  (一)岗位聘用

  1.学院成立聘用组织,负责岗位聘用的有关工作。完善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及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学院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根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等实际运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按照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开展岗位聘用工作,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2.聘用的基本程序为: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个人提出申请,资格审查,同行评议,聘用公示,公布聘用结果,签订聘用合同等。

  3.专任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

  为了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各尽所能、各显所长,鼓励教师专注于各自的工作领域,根据岗位任务和性质,专任教师教授二级只设科研为主型;教授三、四级、副教授一级、副教授二级岗位设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和科研为主三类;副教授三级岗位设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二类。其中,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师是学院教师队伍的主体和核心,主要承担教学任务和少量科研工作任务;教学科研型岗位教师主要是既从事教学工作,又从事科研任务;科研为主型岗位教师主要从事科研工作,承担少量教学任务。

  教学科研型和科研为主型教师岗位设置不超过教师岗位总量的5%。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教师岗位以承担学院批准的科研任务和院内科研、实训基地、科技服务任务为主。

  承担基础课的教学岗位和中级以下专业课教师岗位只设教学为主型。

  4.学院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学院工作特点,确因工作需要同时任职的,应按照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确定。学院要明确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条件要求的管理岗位。对经批准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任职的人员,按其执行的岗位工资系列,占相应的岗位职数。兼任管理职务并且执行管理岗位工资的专业技术人员,从管理岗位转到专业技术岗位后,按照其专业技术水平参照其管理岗位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其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管理人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执行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原则上以六级及以上职员为主。

  5.学院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和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新补充聘用工作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院内外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6.为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于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的人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核准后可按有关规定直接破格聘用。

  7.对于北京市已明确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直接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学院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规定直接聘用。

  8.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流动,应具备任职岗位规定的基本条件。其中,对于由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流动到管理岗位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9.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主管部门对我院岗位设置工作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工作人员岗位工资待遇。

  10.新参加工作的教职工在见习期或初期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

  (二)聘约管理

  学院与受聘人员依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实行合同管理,并按有关规定严格考核。

  (三)人事争议

  受聘人员与学院因聘用、考核、转岗分流以及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续订等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或依法提起诉讼。解决人事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九、组织领导与实施

  (一)总体要求

  1.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学院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重要内容,关系到事业可持续发展,同时又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学院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工作和全员聘用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学院的稳定和发展。

  2.岗位设置完成后,要根据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开展人员聘用工作,使学院现有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现有正式工作人员数和相应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数和结构比例的单位,要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岗位数和结构比例。对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数和结构比例的单位,要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状况逐年逐步到位。学院设置一定比例的高级预留岗位,用于今后选拔和吸引高层次人才。

  3.学院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可以在核准的限额内做出适当的调整。对因机构新增、分立或合并须进行重新设置岗位的,或者因业务发展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须向学院申请变更。

  4.各单位在聘用工作中,应根据不同岗位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任务以及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各类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基本要求,结合单位实际,细化本单位具体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在制定方案和实施时应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充分发挥本单位聘用组织和专家教授的作用。

  5.各单位在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二)组织机构

  我院岗位设置管理和聘任工作在学院党委和学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学院成立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岗位聘任委员会,统一组织和实施学院岗位设置、聘用和考核等管理等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同时学院成立教师(含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委员会、工勤技能岗位聘任委员会,对学院岗位聘任委员会负责。分别负责相应岗位的审核、评议和聘用工作。各二级单位成立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负责相应岗位聘用的组织、审核、推荐等工作。

  全院岗位设置方案由岗位聘任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学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北京市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关于印发《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农职党〔2008〕14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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