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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

2014年11月17日 00:00  点击:[]

  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进一步加快我院教师职称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试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京人发〔2005〕37号)、《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和高级职务岗位设置的意见(试行)》(京人发〔2005〕44号)、《北京市高等职业学院、成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意见》(试行)(京人发〔2007〕97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指导思想、目标及基本原则

  (一)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转换用人机制,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科学技术应用能力强、适应我院办学事业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

  (二)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的目标。

  通过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科学设置岗位,强化岗位管理,完善竞争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学院自主用人、教师自主择岗的用人制度,努力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我院教育水平进一步提升。

  (三)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应遵循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分配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保障和维护教师根本利益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二、“教师职务”的范围

  本办法中“教师职务”是指教师职务及自然科学研究职务、社会科学研究职务、实验技术职务。

  三、教师职务岗位的设置

  (一)依据功能定位、发展规划、教学科研任务、学科和专业建设等因素科学设置教师职务岗位,制定岗位职责,根据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等方面所承担的任务和专业团队建设的需要,建立分类、分层次的教师岗位体系。

  (二)设置教师岗位坚持实行统筹兼顾、重点倾斜,有利于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的原则。高级职务岗位应当向教学改革试点专业、学院特色专业、创新团队、重点专业、重点建设专业倾斜。

  (三)教师职务岗位实行结构比例宏观动态管理。学院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结构比例标准,结合学院实际,确定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方案,设置教师职务岗位,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学院预留5%左右高级岗位用于优秀人才引进和岗位调节。岗位设置方案保持相对稳定,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调整。

  (四)为落实“以实践教学为主体”的办学理念,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将原有实训指导教师岗位分为实践指导教师岗位和实验技术人员岗位两类。

  (五)教师岗位实行分类分级设置和管理。根据我院的办学目标和承担的任务,教师岗位分别设置以下类别:教学岗位(包括农业技术推广岗位)、实践指导教师岗位、科研岗位和实验技术岗位四类。

  1.教学岗位(基础课教学岗位、专业课教学岗位)。教学岗位主要承担学生基础课和专业课(实践)教学任务并进行教改研究。

  在教学岗位中又分设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三种类型。各类型岗位承担的教学、科研及相关工作量比例不同。

  等级分为教授二、三、四级岗;副教授一、二、三级岗;讲师一、二、三级岗;助教一、二级岗。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只设高级岗位6个等级。不设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中级以下岗位。

  2.实践指导教师岗位。实践指导教师岗位指在相关岗位从事实践教学任务,具有符合要求的基本教育教学能力,以承担实验实训课等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为主,同时承担一定科研和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任务。等级分为正高二、三、四;副高一、二、三;中级一、二、三;初级一、二、三共12级。

  3.科研岗位(即科研为主型)。科研岗位主要在研究单位以承担科研任务为主,教学为辅。等级分为副高二、三;中级一、二、三;初级一、二共7级。

  4.实验技术岗位。实验技术岗位指主要承担辅助教师完成实验准备、课程指导等任务,并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等级分为副高一、二、三;中级一、二、三;初级一、二、三共9级。

  5.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岗位设置办法按照京农职党〔2010〕39号文件执行。

  (六)高级教师岗位设置的依据。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师岗位可设置教授职务:

  (1)国家级、部级、市级重点学科(专业)的负责岗位和重要岗位。

  (2)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承担一定教育教学任务的负责岗位和主要岗位。

  (3)主要基础课、主要专业基础课的主讲岗位。

  (4)正式出版的全国统编教科书的主编或主审岗位。

  (5)“双肩挑”的院、系级主要负责岗位,主要业务管理部门的负责岗位。

  (6)一些在全国行业内有重大影响,已形成特色的学科的负责岗位。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师岗位可设置副教授职务:

  (1)主干课、主要基础课、专业基础课、重要选修课的主讲岗位。

  (2)国家级、部级、市级重点学科的重要岗位,部级、市级重点项目,以及重要科研项目的负责岗位。

  (3)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院中心实验室,面向全院公共实验室承担一定教育教学任务的负责岗位和主要岗位。

  (4)“双肩挑”的院、系主要负责岗位,系、教研室、研究室,主要业务管理部门的负责岗位。

  (5)负责主持教学法研究和担任教学研究的岗位,正式出版教材的主编、主审岗位。

  (6)负责主持(或指导)系和专业的毕业设计,课程设计的岗位。

  (七)高级职务岗位比例。

  教师高级职务占教师定编总数的30%,教授与副教授之比约为1:7。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为教师高级职务的20%,正高级与副高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5。

  教师以外专业技术人员的高级职务和中级职务岗位设置参照其所属系列的条件执行,其高级职务控制在教师以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总数的20%以内。

  四、教师职务任职条件

  (一)基本任职条件。

  1.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履行《教师法》和学院规定的各项义务,具有良好的业务水平和能力,爱岗敬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开拓创新和奉献精神,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聘任科研和实验技术型职务不受本条限制。

  3.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

  4.承担相应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科研、实验、学科和专业建设等工作任务。

  5.学历、学位、任职年限、外语能力、教育技术能力、计算机应用等条件要求,按照国家和北京市人事局有关规定执行。

  高级职务人员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专业及与本专业相关的领域具有较宽泛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本专业及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发展前沿的状况;教学成绩显著,能以学生为主体,较好地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培养和训练学生综合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及素养;对高等职业教育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含应用研究)和教学改革成果。

  (二)具体聘任条件。

  学院根据所承担的教学、教学实践、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任务以及国家规定的教师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岗位的具体聘任条件。

  在国家规定的岗位任职基本条件基础上,教授二级岗位还应在岗位,业绩、任职年限等方面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国内外同行中有较大的学术影响并取得公认的学术成就。

  2.履行重要的岗位和学科建设与管理职责,在学科建设中起带头作用,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3.聘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任职满5年,且聘期内岗位业绩优秀。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的人才,按规定程序核准后,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聘用。

  (三)学院聘任教师职务把师德放在首位,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坚持严格的学术标准,逐步提高用人质量和水平,严把入口关。凡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不得聘任其教师职务;凡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教学质量评价不合格者两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

  (四)非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应聘相应教师职务岗位,须经过一年以上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实践后,按拟聘职务的任职条件和程序实施聘任。

  (五)对在教学科研工作中有突出成就和贡献的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申报材料送交市专业评议组评议。

  (六)对于学院在编制和结构比例范围内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优秀人才,可由系部等具体用人部门提出申请,学院教师职务聘任考核组提出考核意见并经市专业评议组学术评议合格后,由学院教师职务聘委会综合考核评议意见,经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直接聘任。

  五、教师职务聘任组织

  (一)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

  学院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负责制定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聘委会一般由学院负责人、学术委员会、人事、教学、科研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成员不少于7人(应为奇数)。聘委会主任一般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聘委会下设考核组和学科评议组。

  1.考核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一般由教务处、科研处、组织人事处、教育研究督导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

  2.学科评议组: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的评议组负责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的鉴定和评议工作,不再另成立学科组。市教委负责初聘高级教师职务人员专业评议工作。

  (二)系(部、分院)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小组。

  系部、分院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小组,负责教师职务聘任的初审和推荐工作,负责对教师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学科研水平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明确推荐意见。成员由系(部)、分院党政领导、本单位的学科带头人和专业带头人、教师代表组成,成员不少于7人(应为奇数),系部、分院主要领导任组长。

  (三)学院教师职务岗位聘任争议调解委员会。

  学院成立教师职务岗位聘任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受理在教师聘任中产生的争议。

  六、教师职务聘任程序

  我院教师职务岗位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公布拟聘岗位信息。教师职务岗位、教师职务岗位任职条件、岗位职责、考核指标等信息。

  (二)受理应聘人员申请。应聘人员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学历、资历、业绩、学术成果与研究成果等材料。晋升职务人员的学术成果与研究成果应是其担任现职务后取得的。

  (三)初审、推荐。系(部)、分院聘任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

  (四)考核。考核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意见提交聘委会。

  (五)学科评议。学科评议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并将评议意见提交学术委员会。

  (六)学术委员会评议审核。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评议组的意见进行评议审核,并进行无记名投票,提出拟聘候选人选,向聘委会提出建议。

  (七)聘委会根据学术委员会意见进行综合考评,提出拟聘人选。聘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会议,应聘人员必须获得聘委会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同意票,即为通过有效。聘委会委员不得多次投票、委托他人代投票或补投票。

  (八)公示拟聘人选,公示期不少于7天。

  (九)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聘任人员。

  (十)院长或院长书面授权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并颁发聘任证书。

  (十一)聘任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七、教师职务聘任合同及管理

  (一)学院聘任教师职务,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聘任合同。合同期满考核合格,根据岗位需要、本人自愿的原则,办理续聘手续。签订中、短期聘用合同的教师(中级以下)聘用合同与教师职务聘任合同统一。

  (二)教师职务聘任合同应具备下列内容:受聘岗位和职责要求;岗位工作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和考核要求;聘任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任合同的责任;聘任合同期限。教师聘任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参照《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2〕50号)以及我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积极完善符合高等职业学院教师职业特点的考核办法。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坚持年度与聘期考核相结合,以年度考核为主原则,聘期结束,考核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聘任合同的情况。结果作为解聘、续聘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重要依据。

  (四)教师职务聘任合同期满,按照教师职务分级分类条件重新聘任,签订聘任合同。

  (五)未聘人员安置应按照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中末聘人员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2〕57号)和我院有关规定执行。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接受市政府人事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教职工的监督。教师对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发生争议,应通过学院岗位聘任争议调解委员会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

  八、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聘任

  教师职务之外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学院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通过相关专业评审或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后,由学院根据岗位设置择优聘任。具体聘任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工资管理

  (一)学院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按所聘岗位职务确定工资待遇,受聘职务及相应的工资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学院在科学设岗、按岗聘任、合同管理、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岗位工资,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二)对于在《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取得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首次签订教师职务聘任合同时,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由较高职务聘到较低职务工作,原档案工资可保留并接续。

  十、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纪律

  (一)聘任组织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对应聘人员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

  (二)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三)对于在聘任工作中徇私舞弊、泄露内部讨论情况、干扰聘任工作的人员,取消其在聘任组织中工作的资格,情形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四)应聘人员在应聘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当事人的应聘资格,已签订的应聘合同无效。

  十一、附则

  本办法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关于印发《北京农业职业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农职党〔2008〕16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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