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站内搜索
 
当前栏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教学学风

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2017年11月14日 00:0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在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制定科研规划、申报教科研项目及成果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术咨询的最高学术议事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把握学术方向,弘扬学术道德;倡导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增进学术交流;推动学术进步,促进学院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11-15人组成(单数组成)。由学院有关院领导、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设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学术委员会的委员由个人报名,所在单位集体推荐,民主选举产生,推荐结果经公示后报学院常委会审议通过,由院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宜。

  第五条  根据学院专业布局,学术委员会下设农林生物、土木制造与信息工程、经济与管理、基础类学科、教育管理五个学科组。建立学科组专家库,并适当吸收院外专家,工作中根据业务需要动态组成学科组,一般由3-5人组成,设组长1人。学科组专家库成员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提交学院常委会审批。

  学科组专家应由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中学术水平较高、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构成。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及学科组成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突出教学和科研成果,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二)能够把握学院学科领域的学术内涵和发展方向,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学风端正,客观公正;

  (三)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

  (四)学术委员会委员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科组成员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及其学科组实行任期制,其届期与学院的聘期相同。委(成)员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  委(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成)员:

  (一)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成)员职务的;

  (二)分工调整或离开工作岗位的;

  (三)退休或工作调离学院的;

  (四)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成)员会会议的;

  (五)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六)违反学术道德,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成)员职务的。

  缺额委(成)员由学术委员会提出调整方案,报请学院常委会议讨论确认。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学术咨询。对学院的制度建设、管理改进、政策制定等重大事项,进行学术审议,并提出咨询建议。

  (二)学术审议。对科研立项、成果评审、技术推广转化等开展评审;在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事项中进行科研水平、科研成果的评议;在奖励推荐、人事聘任等事项中,进行学术把关;审议专业申报、基地建设等项目的学术事宜。

  (三)学术仲裁。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争议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仲裁意见。

  (四)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十条  学科组职责

  (一)审议相关的专业申报、科研立项、基地建设等项目的学术事宜;

  (二)评议学院学科带头人、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等的学术事宜;

  (三)审议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的学术水平;

  (四)审议学术成果与奖励事项;

  (五)完成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议程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全体委员(扩大)会议。学术委员会决定重大事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无记名投票。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科组可接受学术委员会的委托,代表学术委员会独立履行职责。学科组会议由学科组组长主持。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及其学科组会议均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的应到委(成)员出席,所作决议才能有效。学术委员会及其学科组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通过方能有效。学科组所做出的决议,须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及其学科组做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秘书处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成)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及其学科组在讨论、审议、评审、评定与委(成)员或其亲属有关问题时,该委(成)员应该回避。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权利

  (一)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学院各项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与学科组的决定有复议权;

  (四)对学术委员会与学科组将要审议的事项有知情权、调查权,以及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权利;

  (五)对学术委员会与学科组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十七条  义务

  (一)认真履行学术委员会及其学科组的各项工作职责;

  (二)带头开展学术研究,积极主动培养、带动青年教师开展学术活动,适当开展义务讲座、咨询、服务等活动;

  (三)在履行委(成)员的各项工作职责时,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不循私情,勇于弘扬科学精神,反对学术腐败,维护科学真理,捍卫科学尊严;

  (四)对学术委员会及其学科组会议上讨论的不宜公开的事项,严格保密,不在会外散布或泄漏会议讨论情况及不同意见;

  (五)承担的有关工作接受学院全体教职工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专项活动经费,用于学术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其他各项学术活动。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本届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试行,原有章程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下一条:学术委员会章程(2012年6月修订)

关闭



相关链接 农业农村部 | 教育部 |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 北京市教委 | 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 |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网

网站维护:党政办公室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