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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操作细则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8-12-25   浏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促进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文件的意见》(京政发〔2007〕24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07〕3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财政隶属关系属于市、区两级财政,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公办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等)。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纳入北京市招生计划并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标准和条件 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用于资助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家庭的学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家庭的学生和享受社会优抚待遇的革命烈士子女、孤儿; 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800元,用于资助入学前为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就读农林类专业的学生; 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500元,用于资助未享受一、二等国家助学金的其他学生。 各等国家助学金不得重复申请和享受。

第四条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证明材料 城乡低保家庭学生需提供由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例如北京生源需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家庭学生需提供能证明该生与重残人之间关系的家庭户口本,以及由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重残人领取补助的证件,例如北京生源需提供家庭户口本和“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 享受社会优抚待遇的革命烈士子女、孤儿需提供由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证明材料; 农村户籍学生需提供家庭户口本以证明该生本人入学前的户籍性质。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实完即退还,复印件由学校留存。如果外地学生不能提供原件,可以提供公章清晰的证件复印件。

第五条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学校应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相关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的学生资助工作。学校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和管理学生资助工作。 (二)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有学生参加的学生资助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初审工作。

第六条 评定工作的程序 (一)9月初,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布置学生资助资格评审工作。 (二)学生资助资格评审小组收集学生提交的《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对照本细则的申请条件,严格审核,初步确定学生的资助等级,并由班主任签字。 确定工作完成后,应将受助学生名单及资助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资格评审小组提出质疑。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评审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三)学校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年级(或专业)审核通过的受助学生名单、资助等级等初审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着手建立受助学生个人信息档案。

第七条 经费的预算、拨付及发放工作 (一)每年6月,各区县、学校申报下一学年的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如果国家助学金在上一学年有结余,申报预算时应减少相应的额度。 (二)中心根据预算批复及审定后的受助学生人数及所需资金数额向各区县、学校拨付资助经费,同时向市民政局反馈本学年的学生资助信息。 (三)学校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八条 各区县、学校要认真做好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和核发工作,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账户中的结余资金实行滚存,不得发生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各单位要主动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 各学校应及时从上一年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实行专账核算,重点用于资助三等助学金和二等助学金学生中的困难学生,也可以用于银行办卡工本费、服务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校内奖学金、减免学费、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等方面的支出,以逐步完善资助政策体系。

第十条 各学校应分别将学生的申请材料、受理结果、公示情况、助学金发放及变动情况等有关凭证存入学生个人信息档案。备案表、发放表等分学年度建档备查,并做长期存档。

第十一条 其他注意事项 (一)每年学校应将《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并在暑假放假前向在校生宣传资助政策、发放相应材料,以便学生及时了解资助政策做好下一学年的申请准备工作。 (二)每个学生原则上只在入学时提交一份《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资助等级可能上调的情况下,则需重新提交。学校需核实所有证件的有效性,并在证件到期前提醒学生提供相关的有效证件。若学生未按时提交,学校可在证件失效的次月,根据实际情况降低该生的资助等级,直至证件补齐方可补发资助金。 (三)10月底前,学校应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好银行储蓄卡并发放到个人。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应按学年足额打入储蓄卡中,不得拖欠,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 (四)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享受的年份不得超过学制所规定的年限,并结合受助学生实际在校时间进行核发,实行动态管理。 1、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范围包括第3学年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学生; 2、五年制高职学生,前3年视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执行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政策,第4年开始可向学校申请其他形式资助,不再享受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3、合作办学学校其合作双方都应具有按规定审批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办学资质,其招收的学生按其学籍所在校申请和发放国家助学金,不得重复统计、申报和漏发; 4、有绿卡的外籍学生可以享受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5、在校学习期间,学生重新提供证件或其资助条件被发现与事实不符,学校应及时受理并核实。资助标准应从资助条件发生变化的次月进行调整,同时做好档案记录工作。如果发现违纪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在校学习期间办理休学、入伍等手续并保留学籍的学生,从确定的次月至复学的当月停止享受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并做好档案记录工作; 7、对于转学的学生应区别对待: 如果学生转出北京地区学校,学校应从转学的次月起停发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并做好档案记录工作; 如果学生转入北京地区学校,学校应对照北京市的资助政策认定其资助资格,如果享有受助资格,则从转学的次月起在转入学校享受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并做好档案的建立和记录工作; 转出学校应办理档案移转手续,出具《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转学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转移单》(附后),连同档案移交转入学校。 8、在校学习期间成绩较差或者表现不好以至受处分(不包括留级、退学、开除)的学生,不影响其继续享受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9、学生在留级期间停止享受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并做好档案记录工作; 10、在校学习期间退学、开除的学生,从确定的次月起不再享受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并做好档案记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