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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理与从轻处理的情况

发布日期:2015-04-0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学生处


1、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违纪以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的。
(二)违纪以后隐瞒错误事实,拒不接受教育、不承认错误的。
(三)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构成处分的。
(四)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条例。
(五)群体违纪的组织、策划、带头者。
(六)在涉外活动或学院重大活动中违纪的。
(七)其他应给予从重处理的情况。
2、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违纪事实经过,并愿意承担责任的。
(二)违纪学生有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查实其他违纪事件等立功表现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的。
(四)其他应给予从轻处理的情况。
3、具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对违纪行为分别处理,酌情决定执行的处分等级。
4、受纪律处分的学生,本学年内不得申请奖学金和学费减免,不得被授予各类先进称号;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解除留校察看后六个月内不得申请奖学金和学费减免,也不得被授予各类先进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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