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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公益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5-03-3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学生处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文件的意见》(京政发〔2007〕24号)的精神和要求,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日常教育和指导,培养学生感恩和回报意识,依照北京市教委和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的相关意见,特制定本办法,以保证获高职助学金学生校内公益服务工作的有序开展和对其进行有效的日常管理。
第一章 管理机构
一、学生处作为学院学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公益服务工作的开展,全面规划公益服务体系,明确公益服务工作的方向和原则。 二、学生处承担公益服务工作实施中的协调、管理、服务和督促工作,负责“校园公益服务记录卡”的印制和配发。
三、学院各系部、各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科科长,有责任协助学生处做好公益服务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四、学生处负责与学院有关部门联系,并根据各部门的需要和特点,确认和设立学生公益服务岗位。不得安排、设置具有危险性、强度大、保密要求高等不便学生参与的岗位。
五、按岗位选派学生时,要结合学生的特点,合理安排,不得占用学生上课、实训和考试时间。
六、公益服务的岗位为临时性服务岗位,所安排的受助学生帮助接受公益服务的部门完成临时性、阶段性工作,各系部和分院也可根据本系部和分院的工作需求,安排组织本系部和分院的受助学生完成临时性的工作。
七、学生处负责各部门全年公益服务岗位的分派工作,各系部、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和学生科科长与接受公益服务的部门协调,负责具体学生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的分派。
八、各系公益服务岗位的变更,必须经学生处审核批准,原则上,一年内公益服务岗位不做变更;参加公益服务学生的岗位变动,需提前一周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必须经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审核批准;各分院有权自主确定本校区公益服务岗位和学生分派。
第三章 岗位管理
九、学生处负责学院各公益服务岗位学生服务安排、服务表现和服务出勤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等工作。
十、各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本系部公益服务岗位学生的具体安排,及时了解学生在公益服务岗位上的出勤和表现。
十一、接受公益服务的部门应指派一名指导教师,指导参加公益服务学生的日常工作,准确记载学生出勤表现等信息,在学生每次工作后,签名填写“校园公益服务记录卡”。
十二、各分院有权自主组织和管理公益服务岗位的工作。 第四章 服务标准
十三、享受国家一等助学金的学生,一年参加公益服务的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
十四、享受国家二等助学金的学生,一年参加公益服务的时间不得少于10小时。
十五、每名参加公益服务工作的学生配一张由所在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签发的“校园公益服务记录卡”,登记本人公益服务的岗位、出勤时间及工作量,每年公益服务的期限为享受国家助学金当年的3月1日至次年的1月31日。
十六、参加公益服务的时间和工作量,将作为下一年度国家助学金评审的重要依据: 1.各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发放和收取本系部公益服务学生的“校园公益服务记录卡”,并根据“校园公益服务记录卡”上的记录,审核下一学年度国家助学金的个人申请; 2.参加公益服务的学生,每次公益服务工作结束后,应主动向服务岗位指导教师出示“校园公益服务记录卡”,以便指导教师及时、准确地签名填写出勤时间和工作量; 3.各分院独立完成公益服务的审核工作,并将相关材料妥善保管,以便接受学生处及上级部门的核查。 第五章 权利义务
十七、参加公益服务学生的权利 1.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有权获得与享受助学金等级对应的公益服务岗位和公益服务时间; 2.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有权向所在系部申请,拒绝参加不适合个体的服务安排; 3.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有权直接向学生处反映,公益服务岗位不适合个体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并要求解决处理; 4.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有权根据学习和实训的具体需要,向岗位管理老师提出调换公益服务时间的请求; 5.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有权提出,由于岗位安排的客观原因,未能达到服务标准的申辩; 6.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有权提请因身体残疾等不可抗拒原因,减少或免于公益服务。
十八、参加公益服务学生的义务 1.按照系部、分院安排完成公益服务任务; 2.遵守公益服务部门的规章制度,按指导教师的要求完成工作,保证出勤和工作质量; 3.在参加公益服务时,必须保持良好形象,穿着打扮、发型服饰要符合大学生的身份。
十九、接受公益服务部门的权利 1.根据部门工作要求和特点,提出选用学生的要求; 2.对参加公益服务的学生提出工作时间和工作纪律的要求; 3.根据公益服务学生工作情况和表现核定工作量(时间); 4.根据具体情况与派出学生所在系部协调,更换学生; 5.对不能按照部门要求完成任务的学生,暂停其公益服务; 6.对公益服务中出现问题的学生进行教育,并告知所在系部;
二十、接受公益服务部门的义务 1.提供公益服务所需的相关条件; 2.对学生做出准确指导; 3.及时准确地在“校园公益服务记录卡”上登记服务时间及工作量,以便各系部审核和评定下一学年国家助学金; 4.协助公益服务学生所在系部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和人员调配; 5.有效协调公益服务与学生学习、实训出现的时间冲突; 6.不得安排公益服务学生参与赢利性活动。 第六章 违规处理
二十一、违反管理办法的学生,取消下一年国家助学金申请资格。
二十二、违反管理规定的部门,暂停公益服务岗位的安排。
二十三、未按所在系部安排、同意的公益服务时间和工作量,不记入全年公益服务总量。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处。 本办法自2013年6月30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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