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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和用因私证件执行公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2-18 来源: 点击:

各中层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全市外事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传达落实《北京市贯彻〈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和《关于严格禁止用因私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的通知》精神,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现就加强我院外事管理工作,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和用因私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

通知如下:

一、文件主要精神及相关政策规定

(一)《北京市贯彻〈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贯彻〈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是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2009]12号),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不正之风而制定的,其主要精神有:

1.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外事纪律。

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并带头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相关通知、办法,抓好本单位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不组织、不参加各类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从严掌握本单位因公出国(境)任务安排,对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严格把关。

2.各单位要加强因公出国(境)任务计划管理。

本着总量控制、适度减少、保证重点、任务实效的原则,对2009年因公出国(境)计划重新进行梳理。出访团组和人数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压缩20%。重点控制和压缩一般性考察项目,严禁重复考察。出访工作必须与本单位业务密切相关,不得将因公出国(境)作为福利待遇,严禁安排与团组任务无关或关系不密切的人员搭车出访。

3.加强经费预算管理,严肃外事财经纪律。

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等部门下发的《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经费先行审核。

2009年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压缩20%。

财政部门要做好对外经费预算的事先审核,审计部门要做好对外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各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年度出访计划所确定的人员、天数、路线、公务活动等实际情况,做好出访团组的经费预算。省部级以下级别团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6人,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不超过12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出国(境)人员报销经费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纪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不得用公款报销违反规定持因私证件出国(境)的费用,不得核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费用,不得核销虚假费用单据。

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费用,一律由团组成员个人承担。

4.严格审核审批环节,切实防止以公务为名行公款旅游之实。

任务申报单位应对因公出国(境)团组任务的必要性、报批材料的真实性、行程安排的科学性和人员构成的合理性严格审核。对内容空泛的一般性考察团组要坚决取消,对于双跨团组和培训团组要严格审查;对与出访任务关系不密切的照顾性人员要坚决调整;要严格审核公务活动日程,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负责人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不得同团出访。要严格控制在外停留时间,出访团组境外停留时间以审批部门下发任务批件所限定天数(含往返路途)为准,不得擅自延长。出访团组回国后,外事审批部门及派出单位外事部门要检查其出入境记录。

5.加强对使用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切实保障因公出国(境)工作有序进行。

派出单位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为因公出国(境)团组联系邀请函;不得要求中介机构为因公出国(境)团组发出邀请函;严禁以任何形式购买或变相购买邀请函;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为因公出国(境)团组安排在外公务活动。

6.强化因公出国(境)团组派出单位的责任。

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派出单位要高度重视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和违规操作。对发现问题的团组,一经查实,要追究团组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还要追究派出单位负责人、签批人、为公费团组或个人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人员以及核销违规费用人员的责任。对严重违规违纪的派出单位,将暂停直至取消其因公出国(境)任务申报权。

(二)《关于严格禁止用因私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的通知》

针对近年来在我市因公出国(境)工作中存在的以各种借口规避外事审批,持用普通护照或赴港澳通行证(简称因私证照)出国(境)执行公务这一严重干扰因公出访监管体系正常运行的现象,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按照中央及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和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要求印发了《关于严格禁止用因私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的通知》,旨在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规避外事审批,持用因私证照执行公务的行为。文件的主要精神有:

1.公费出国(境)团组和人员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用普通护照出国执行公务。

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凡出访人员因本单位的工作需要或以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利用工作时间和本单位经费赴国(境)外从事相关活动的,除按照规定公派留学人员持用因私证照外,其余均应纳入因公出访管理范围。严禁以时间紧迫、程序复杂、费用为外方或项目经费负担等理由规避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和证件管理。

2.严格履行因公出国(境)报批手续。

凡因公出访团组,派出单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出国(境)任务申报、审批、审查手续。各单位外事、组织人事和财务、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借口放任本单位人员持用因私证照赴国(境)外执行公务。各级财务、审计部门要严把核销关,严禁为未履行审批手续和持用因私证照的团组和个人报销出访费用。各单位外事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缴保管护照,并应在出访人回国7日内收缴其所持因公护照进行统一保管。

3.对于违反外事和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组团单位负责人、签批人、团组负责人、为公费团组或个人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人员以及核销违规费用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各中层单位落实文件精神的要求

根据两个文件的上述要求,今后凡因公出国(境)的人员,都须申领因公护照并纳入因公出访管理范围。为此,就各中层单位落实文件精神提出如下要求:

1.各中层单位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领会文件精神,要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高度看待和认识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同时,要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外事教育,带头严格遵守外事纪律。

2.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学院因公出国(境)计划安排出访任务,坚决压缩一般性考察项目,严禁重复考察;在组团申报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学院外事审批制度,如实填写、申报各类材料,严禁瞒报、虚报;要自觉接受学院外事办公室对团组任务必要性、报批材料真实性、行程安排科学性和人员构成的监督、审核。

3.各校区财务部门要严肃外事财经纪律,加强预算管理,实行经费先行审核;要严格审查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报销材料,不得报销违反规定持因私证件出国(境)的费用,不得核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费用,不得核销虚假费用单据。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费用,一律由团组成员个人承担。

4.出访任务结束后,出访团组要在7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外事办公室递交出访情况汇报,外事管理部门将参照出访计划进行任务核实并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开;团组成员的护照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缴学院外事办公室收存。

5.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学院关于护照管理的相关规定,将因私出国护照(港澳通行证)上交学院外事办公室统一保管;因私出国(境)需领用的,应认真履行领用手续,如实申报领用事由;瞒报、虚报事由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当事人及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外事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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